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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财预[2002]169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8-1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精神,现就我市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财政专项资金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提前给予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为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对2002年已被认定的,并在2002年上半年已缴纳税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财政按其缴纳税收形成地方收入部分按政策规定计算出应支持企业的资金后,按80%提前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其余部分待清算或汇算清缴后再给予支持。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财预明电字[1993]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涉及税收上缴地方收入部分为:
1.营业税:除铁道系统、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外,其他企业上缴的营业税均为地方收入。
2.企业所得税:除铁路运输、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外,2002年企业上缴所得税的50%部分,2003年企业上缴所得税的40%部分为地方收入。
3.增值税:企业上缴增值税的25%部分为地方收入。
4.房产税:企业上缴房产税全部为地方收入。
三、具体工作程序
1.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作程序为:
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孵化基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符合《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条件的,可按下列程序申请享受专项资金支持:
每年5月份,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孵化基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向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于7月中旬将申请专项资金支持情况,连同相关材料报市财政局企业一处。市财政局企业一处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将进行复核并下达预算,国库处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2.申请专利实施资金工作程序:
每年8月份,市知识产权局向财政局教科文处提出专利实施资金预算方案,教科文处审核后纳入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自次年市人代会批准财政预算之日起1个月内,教科文处下达专利实施资金预算,国库处将资金拨到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具体组织落实。
3.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资金工作程序:
每年8月份,市科委向财政局教科文处提出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资金预算方案,教科文处审核后纳入市科委部门预算。自次年市人代会批准财政预算之日起1个月内,教科文处下达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资金预算,国库处将资金拨到市科委。市科委负责具体组织落实。
4.高新技术企业产权激励试点方案审批的工作程序:
高新技术企业产权激励试点方案经市体改办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市财政局企业一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股权变动、国有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按有关规定需报送财政部的审批事项,市财政局企业一处于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并上报。自接到财政部正式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函复企业。
5.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公开招标项目均在政府采购网站公布。供应商按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围资格规定,到市政府采购办备案,入围资格规定可在政府采购网站查询。
网址:www.CCGP-Beijing.gov.cn
四、上述规定及工作程序可到首都之窗网站查询。
网址:www.Beijing.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略)
北京市财政局
200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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