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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本市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预[2002]9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2-08-1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现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本市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沪府办发[2002]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本市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doc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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