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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文日期:2002-09-01 生效日期:2002-09-01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每一个建设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会同卫生厅(局)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论证确定,依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正式批准立项,并被国家计委、卫生部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计划的项目。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的范围包括省级和部分地(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四条 建设的主要内容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用房以及部分基本设备的采购。
  1、业务用房原则上依照业务用房标准、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安排建设。
  2、基本设备只安排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备品目和规格要求由国家计委和卫生部确定。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规规定由省计委、卫生厅组织进行。

  三、项目前期准备及文件

  第五条 凡纳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计划的项目,由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国家计委、卫生部备案。

  第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用地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政府无偿划拨提供。

  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装备要符合以下要求:
  1、选址应选择交通便利的区域并远离污染源;
  2、业务工作区域与行政区域应分开;
  3、业务工作区域内污染区与非污染区应分开;
  4、业务科室的结构布局应符合工作流程;人流物流分开;符合卫生学要求;
  5、通讯、给排水、供暖、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6、应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7、污水、污物处理及废气排放设施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8、应配备开展工作必须的基本设备;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审批。

  第十条 文件内容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包括:1、项目背景;2、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3、建设条件及地址;4、建设规模及方案;5、项目设备配置及水、电、气供应等外部配套条件;6、环境保护及卫生安全措施;7、项目组织管理;8、项目实施进度;9、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10、综合效益分析;11、结论。
  方案设计文件包括:1、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报告;2、方案设计说明;3、方案设计图纸(装订规格:A3 或A4纸型);4、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认文件;5、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书。
  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包括: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报告;2、初步设计说明;3、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初步设计图纸(装订规格:A3或A4纸型);4、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市政、消防、环保、卫生、人防等部门确认件;5、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汇总表、编制说明及概算书;6、建设项目具体负责人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报所在地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 经审批的工程设计文件(含方案设计)不得擅自更改。确因功能需要变更设计的项目,需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四、项目招投标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监理、主体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的选定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标底,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评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计划、卫生和建设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标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擅自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可依法取消中标资格。

  五、工程监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十八条 应通过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机构承担工程监理任务。

  六、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在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工程保修等阶段进行全面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程设计文件、招标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质量评定。

  七、工程投资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卫生厅(局)要和项目建设单位一起,认真做好地方和单位配套资金的筹集工作,保证配套资金按计划足额到位。

  第二十四条 要认真做好工程前期准备、工程设计、工程招标投标、工程施工等阶段投资控制工作。

  第二十五条 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10%的建设项目,需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使用功能以及出现其它未经报批的重大变更所引起的投资变化。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内,不可抗拒的因素增加投资超过建设项目预留动态投资引起的投资变化,可向原批准单位申请调整投资。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管理,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决算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八、工程进度

  第二十八条 认真制定建设项目总体及分阶段工程进度计划,保证建设项目的供暖、供电、污物处理、通讯等配套辅助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

  九、项目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人员,应取得地方工程管理部门核发的基本建设工程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方可承担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要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投资、工程进度、生产安全等负责并严格监督。

  十、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需由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它有关文件,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它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厅、建设委员会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卫生厅(局)提交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全部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卫生厅(局)需向国家计委、卫生部提交总结报告。

  十一、后评估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一年正式运行后,应进行项目后评估。

  第三十四条 后评估工作由国家计委、卫生部或其委托单位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需提交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报告。

  十二、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建设项目严重不合理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卫生厅(局)要定期对疾控机构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国家计委、卫生部将适时组成检查组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项目进行抽查,以确保建成一批符合标准、高质量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社会发展司、卫生部规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9 月日起执行,至项目结束止。

卫生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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