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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调整部分社会化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新计价费[2002]131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9-03 生效日期:2002-09-01
 

自治区教育厅:
  你厅《关于调整部分社会化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新教财[2002]67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教育部考试中心部分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72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计委《关于教育厅自治区考试办公室收费问题的复函》(新财综字[2000]127号)的规定,现将教育厅自考办部分社会化考试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费(含口语考试费用):由原一级、二级收费标准30元调整为50元(其中30元上交国家考试中心);原三级、四级70元调整为80元(其中50元上交国家考试中心)。

  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收费标准为40元/门。

  三、高等学历文凭为每证6元(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毕业证书),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的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

  四、自学考试的其它收费仍按新计价非字(2000)1468号文件执行。
  本文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2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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