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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管好用好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陕政发[2002]4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9-01 | 生效日期:2002-09-01 |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管好用好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是顺利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重要保证,对于实现“三个确保”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现就管好用好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央和省上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除国务院和省政府拨付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外,有条件的设区市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税费改革。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本级增加的转移支付资金与国务院和省政府拨付的转移支付资金一起分配落实到县区。
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要首先用于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和计划生育经费正常需要,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三、各市、县、区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管好用好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用于抵顶债务,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小汽车、移动电话等,确保中央和省上规定的各项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不折不扣的落实到基层和农户。
四、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继续加强督查工作力度,近期要把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作为督查的重点,并建立举报制度,凡发现违反政策规定,继续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以及截留挪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相应扣减其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0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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