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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清华力合实验中学收费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价费发[2002]19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8-19 | 生效日期:2002-08-19 |
山东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提高山东省清华力合实验中学培养费标准的函”(鲁教函[2002]52号)收悉。山东省实验中学与清华大学力合电子有限公司合作举办的清华力合实验中学为省教育厅批准、按民营机制运行的寄宿制学校,根据学校办学和住宿条件的实际情况,同意对清华力合实验中学寄宿学生每生每学年除收取培养费6000元外,另行收取住宿费每生每学年800元,不再收取学杂费。
该校须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并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做好收费公示。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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