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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学生宿舍收费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价费[2002]17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8-29 | 生效日期:2002-09-01 |
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体)局:
近年来,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小学校对学生宿舍楼改建、扩建步伐加大。为规范学生宿舍收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住宿费标准一律按照青价费[2000]232号文件执行,即农村学校每生每学期60元、城市学校每生每学期100元。
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普通学生宿舍仍执行农村每生每学期60元、城市每生每学期100元标准;新建或改建的公寓化管理学生宿舍楼(必备条件不低于附表A类)
住宿费标准为:带卫生间及阳台的房间每人每学期最高不超过300元;不带卫生间的房间每人每学期最高不超过200元,具体收费标准须经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审批后执
行。达不到A类条件按普通宿舍标准收费。同时学校必须保证普通宿舍不少于50%,必须保证经济困难学生能够入住普通宿舍,学校安排入住学生公寓,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
非自愿入住的学生,一律按普通宿舍标准收费。
三、改制学校普通学生宿舍住宿费仍执行农村每生每学期60元,城市每生每学期100元标准;新建或改建的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学生宿舍楼,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物价、财政、教
育部门根据《学生公寓楼房间类别及收费标准》(见附表)逐校考察审核,并于每年6月底前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统一审批。
四、学校在招生报名前,必须向学生及家长公布各类学生宿舍条件及收费标准,供学生及家长自愿选择和监督。
五、学生公寓楼住宿收费确定以后,学校应单独设立财务明细帐目,实行单独核算,并于每年年初将实际成本情况报市物价部门备案,并接受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检查监督。
六、除必备条件外,各类宿舍的卧具及生活用品必须坚持由学生自理的原则,学校不得统一购置并收费。
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附表:学生公寓楼房间类别及收费标准(略)
青岛市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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