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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和土地资产处置实施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财贸[2002]38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8-1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建筑物和土地资产处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所有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建筑物和土地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其占有、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注销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转让)、报废、报损等。
第三条 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房屋及建筑物的报废、报损,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审批单》,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到指定的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经技术鉴定后,报省财政厅审查批准。
(二)房屋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出售(转让),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财政厅核准后,报省政府审批。经省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单位委托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作价,房屋建筑物评估结果和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分别经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确认,其确认后的评估结果做为公开拍卖的底价,委托省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行向社会公开拍卖。
(三)房屋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无偿调拨(划转),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调拨(转让)审批单》,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经省财政厅批准。无偿划拨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仅限于:
1.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
2.行政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改变;
3.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合并、划分;
4.经省政府特殊批准的。
第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出售(转让)收入,一律上缴省财政,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条 房屋及建筑物和土地的产权变动单位,凭省财政厅批准的文件,到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更名、过户、核销手续。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房屋及建筑物和土地的单位,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等。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财政厅
200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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