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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汇综发[2000]10号 | 发文机关:农业部 | |
发文日期:2000-02-15 | 生效日期:2000-02-15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95号)转发给你们。有关外汇管理方面的外债登记证、转贷款登记证、出口收汇核销单工本费、进口付汇核销单工本费、携带外币出境许可证费和进口付汇备案表工本费等6个项目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收费,请通知所辖支局,一并严格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上6个项目的单证今后由总局统一印刷。如有需求请分别与总局管理检查司或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
附件:《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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