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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价费函[2002]114号|苏财综[2002]11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8-19 生效日期:2002-08-19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考试等收费标准的函》(苏教财[2002)6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报名考试费由每科次24元调整为32元,其中,上交省考办13元(其中1元用于贫困地区自考),市、县(市)考办留用19元。

  二、委托开考的报名考试费由每科次27元调整为32元,其中,上交省考办13元,市、县(市)考办留用19元。

  三、学士学位评审费(合学位证书工本费、邮寄费)为每人200元。

  四、有关自学考试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报名考试费和学士学位评审费作为预算外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

  六、请你厅所属有关单位接文后及时到省物价部门或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以上复函自2002年8月20日起执行。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2年8月19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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