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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理顺嫩江堤坝维护费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省价收字[2002]2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8-19 生效日期:2002-08-19
 

省水利厅: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申请对在嫩江堤防工程镇赉县段、镇赉监狱管理局段和月亮泡水库堤坝上通行车辆收取堤坝工程维护费的函》(吉水规计[2001]251号)收悉。鉴于机动车辆(特别是重型车辆)在嫩江堤防工程(即月亮泡水库堤坝段、镇责县段和镇赉监狱管理局段)上通行造成堤防损坏严重和需要大量维护费用的实际。针对一些车辆必须在嫩江堤防上通行的特殊情况,为兼顾各方利益,保障嫩江堤防的防洪安全,确保因机动车辆通行对堤坝造成的损坏得到及时修复,妥善解决堤防维护管理资金短缺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适当提高月亮泡水库堤坝维护费标准,同时将镇赉县、镇责监狱管理局两段堤防纳入收费范围,并将原“月亮泡水库坝面维护费”更名为“嫩江堤坝维护费”,具体收费按《嫩江堤坝维护费收费标准》执行。
  嫩江堤坝维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由白城市物价局、财政局会同水利局统一监督和管理,收费需到当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分别缴入收费站所在地的大安市、镇赉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堤坝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人员开支等费用支出。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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