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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省价收函字[2002]3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8-19 | 生效日期:2002-08-19 |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你厅《关于商请继续执行机动车驾驶员收费标准的函》([2002]吉公交函字9号)收悉。机动车驾驶员“无纸化”考试收费标准在我省已试行一年。从运行的情况看,对提高机动车驾驶员规范化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目前国家对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的文件正在酝酿之中,近期即将出台的实际情况,为确保驾驶员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同意在国家文件下发之前,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继续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省价收函字[2002]8号文件规定执行。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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