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省价收函字[2002]3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8-19 生效日期:2002-08-19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你厅《关于商请继续执行机动车驾驶员收费标准的函》([2002]吉公交函字9号)收悉。机动车驾驶员“无纸化”考试收费标准在我省已试行一年。从运行的情况看,对提高机动车驾驶员规范化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目前国家对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的文件正在酝酿之中,近期即将出台的实际情况,为确保驾驶员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同意在国家文件下发之前,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继续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省价收函字[2002]8号文件规定执行。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19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