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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资兴市东江实验中学2002年秋季收费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价费[2002]23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9-03 生效日期:2002-09-03
 

郴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资兴市东江实验中学2002年秋季招生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1、办学经费:自愿报名就读该校的学生,初中每生不超过5000元,高中每生不超过6000元。
  2、学杂费和代收费:初中每生每期不超过600元,高中每生每期1200元。
  3、住宿费:住宿费标准委托你局核定,报省局备案。

  二、该校除收取上述费用外,不得再以其它名义收取费用。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三、你局接此批复后,应督促该校到资兴市物价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收据,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仅适用于该校招收2002年秋季招收的学生,以后新招收的学生由你局重新申报。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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