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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营销学院培训收费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价服[2002]22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9-02 生效日期:2002-09-02
 

湖南营销学院:
  你院“申请核准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院对自愿报名参加劳动预备制及职业资格鉴定培训班学习的学生收取培训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核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培训费(含教材费):一年期营销管理培训班,每生每期1600元;半年期公关文秘培训班,每生每期800元;三个月培训期限的物业管理、餐厅服务、宾馆服务、营业员、出版物发行培训班,每生每期500元。
  2、住宿费、伙食费:对自愿住校、就餐的学生,按不盈利原则收取成本费用。

  二、除上述收费项目外,你院不得再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三、你院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税务票据,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核定的收费标准试行一年,试行至2003年8月底止。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9月02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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