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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2010年度退税工作总结报表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驻川监[2010]15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0-11-19 | 生效日期:2010-11-19 |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财驻川监字[2004]22号)有关要求,现就2010年度一般增值税退税工作总结、报表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财政局应将2010年度审核办理增值税退税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实际退税金额与当地国库对账后,分企业填报《2010年度财政局审核办理一般增值税收入退库报表》(附件1)。工作总结及报表的纸质和电子版请于2011年1月7日前一并上报我办,上报邮箱地址为:419980700@qq.com。
二、为了做好退税审核审批工作和国库对账工作,各财政局今年一般增值税退税申请受理时间截止到2010年12月1日,并在12月6日前上报四川省财政厅复审;四川省财政厅应在12月10日前对已受理退税申请复审完毕,并报送我办审批。各财政局在收到我办下发的退税批复后,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开具收入退还书,确保在今年12月底以前能够退库。
今年未受理的退税申请,一律待企业年终清算缴税后再受理其退税申请。
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有关要求,各财政局应对再生资源企业申请退税所申明的有关内容,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进行核实。对经核实后符合申请退税条件的企业,才能受理其退税申请。
四、本通知相关表格请登陆http://sc.mof.gov.cn/下载。
附件:2010年度财政局审核办理一般增值税收入退库报表(略)
财政部驻四川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1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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