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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绥芬河铁路口岸征收设施维护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价经字[2002]19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9-02 生效日期:2002-09-01
 

绥芬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征收铁路口岸设施维护费互市贸易区综合服务费的请示》(绥价字[2002]第20号)收悉。绥芬河铁路口岸作为国家一类开放口岸长期担负国家贸易的中转运输和分拨工作。为了更好地发挥口岸功能,改善和净化口岸环境,促进绥芬河经济发展,保障口岸正常维护管理的经费来源。经研究同意你市征收铁路口岸设施维护费,用于口岸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等支出。征收标准与绥芬河公路口岸相同,即凡经铁路口岸进出口的货物每吨(立方米)征收5元;凡经铁路口岸出境的人员每人次征收5元。
  此批复自2002年9月1日起试行一年,期满前一个月重新申报。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2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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