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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豫地税发[2002]209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2-09-02 生效日期:2002-09-02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09月02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地税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规范领导干部任 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河南省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河南省地税系统的省辖市、县(市、区)局及其所属机构和省局直属机构的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税收政策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读取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的单位税收政策执行、财务收支和其他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应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时,应当接受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可安排在离任前、任期中、离任后实施,由上级党组决定。

  第五条 河南省地税系统各级内审机构根据省局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和下审一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管辖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上级内 审机构可授权下级内审机构对上级局管理的干部进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的审计规定,按照同级局党组的要求或上级内审机 构的委托,进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内审机构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具有下列职权:
  (一)审阅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债权债务、基建工程、内部控制制度等资料;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三)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
  (四)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税收任务完成情况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二)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基本建设管理情况;
  (五)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廉洁自律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内审机构根据审计项目的需要,选调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开展工作。

  第九条 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并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也不得干涉。

  第十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及时向审计组提交任期内本人履行经济责任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
  (二)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内容;
  (三)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按时、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及各业务科室的工作总结和自查报告;
  (二)财务会计、税收会计资料;
  (三)经济合同及相关资料;
  (四)研究大项经济管理活动的会议记录;
  (五)被审计单位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六)政府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以及执行情况;
  (七)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积极协助审计组开展工作。不得隐瞒、故意拖延、不完整提供或拒不提供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应及时召开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通报审计的内容、方法等有关问题,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

  第十四条 审计组可采取审阅、核对、盘点、调查、函证、询问等审计方法收集证据,对证据的充分性、可靠性进行分析评价,作为形成审计工作底稿的依据。

  第十五条 取得的证明材料,应由相关人员签字认可,或标明证明材料的出处,由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签章。审计组根据取得的证明材料,写出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六崇 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撰写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管理情况;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应负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四)审计意见及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六)审计组成员名单及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初稿)应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十八条 内审机构根据反馈意见,审定审计报告,报局办公会研究后,下达《内部审计结论与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同级人事、监察、计财等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要求复审的,应在收到《内部审计结论与决定》15日内向上级局提出书面复审申请。上级局在收到复审请求后30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复审。复审期间,原《内部审计结论与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条 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税收法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曲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处理;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内审机构应向上级提出表彰或奖励建议。在审计中发现有指导意义的经验,可建议有关部门推广。

  第二十二条 内审机构应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并报上级内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人事部门对干部调任、免职和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当建立由有关领导、纪检监察、人事、计财、审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通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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