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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工商部门收费有关问题的函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琼计价管函[2002]103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9-1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省物价检查所:
报来《关于工商等部门收费问题的请示》(琼价检[2002]20号)收悉。经请示国家计委并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函复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权限集中在国家和省两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经国家和省审批而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每年验照20元、每年换照工本费10-20元、年检(验照)标识费(印花款)每户1-5元、营运摩托车喷号费每辆5-10元、营业执照镜框费每个25-35元、执照副本胶套工本费每个6-10元,属于自立项目收费。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集贸市场既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又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应为其提供打扫卫生等服务,市场物业中心再收取卫生保安费属于重复收费。
三、企业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时,已缴纳注册登记费,核发营业执照(包括印制、打印)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将职能范围内的工作转移到中介代理机构进行有偿服务收费。海南省、三亚市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收取营业执照打印费虽经批准,但属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我局正准备拟文取消。其它市县收取营业执照打印费未经批准,应按乱收费查处。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
200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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