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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十五”期间第一批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民委发[2002]90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2-08-2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经贸委、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对国家民委《关于延长“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请示》(民委报[2000]450号)的批示精神和对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现将“十五”期间第一批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确定的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是以《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2001年修订)》为依据,在对各地上报的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和反复协商后确定的,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好国家对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各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切实做好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供应工作。国家民委每年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复核,对不再生产民族特需用品的企业,取消其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对于今后有生产民族特需用品的企业,可在不超过“九五”时期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数量的前提下酌情增补。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九五”期间所确定的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凡未能列入本通知的,自即日起停止享受有关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优惠政策。
附件:《“十五”期间第一批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及生产的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辽宁省)(略)
财政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2002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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