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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标准和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价[2002]17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8-26 | 生效日期:2002-09-01 |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粤价〔2002〕221号)规定,从2002年秋季开学起,全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经听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中小学“一费制”标准
(一)各类小学“一费制”标准(略)
(二)各类初中“一费制”标准(略)
(三)各类普通高中“一费制”标准(略)
二、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由学校酌情减免书(学)杂费,减免人数为在校生人数的5-10%,贫困山区、少数民族地区比例还可适当提高;农村人均年纯收入1500元以下的困难家庭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免交书杂费。
三、根据《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经户口或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凭相关材料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学校就读,免收借读费。
四、对父母均为驻守海岛、边防的军人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孤儿;父母长期患病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经区、县级市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照顾入学,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学校入读的普通借读生,免收借读费。
五、中小学收费实行“一费制”后,学校收取的书杂费或学费,只能用于学校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以及课本资料费(城镇学校学生练习本费)支出,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支出以及上缴给各级政府部门,住宿费只能用于学生宿舍的维修、水电及管理费用的开支。
六、中小学“一费制”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学校提交的用款计划,按有关程序将所缴款项返还学校,由学校在允许开支的范围内安排使用。
七、学校除按规定收取书杂费(学杂费)和住宿费外,不得擅自立项,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不得违规使用教育收费。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中小学“一费制”收费,应按规定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九、本通知收费标准从二00二年秋季入学起执行。
广州市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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