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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广西航运学校船员培训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价费字[2002]39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8-28 生效日期:2002-08-28
 

广西航运学校:
  报来《关于船员培训收费问题的请示》(航校[2002]38号)悉。鉴于你校是西南诸省唯一一所培养交通航运、港口管理等专业技术人才的国家级重点中等专业学校,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批准,主要承担西南片本系统内船员的专业培训及特殊培训工作任务,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00]2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你校船员培训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船员培训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广西航运学校船员培训收费标准表。

  二、收费标准已含实验实习费。课本、资料费按代收费以实际成本另行计收。

  三、船员培训费属事业性收费,请收费单位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亮证收费,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 广西航运学校船员培训收费标准表(略)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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