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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陆川县城至马路圩二级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价费字[2002]37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8-20 | 生效日期:2002-08-01 |
陆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请求批准调整陆川县城至马路圩二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陆政报[2002]10号)悉。考虑到陆川县城至马路圩二级公路投资额、贷款额大,为了鼓励修建高等级公路,加快我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并与同类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相衔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陆川县城至马路圩二级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2002年8月1日起适当调整陆川县城至马路圩二级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收费期限按桂政办函[1998]103号文执行,即截止日期为2003年5月16日。
二、收费单位应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站要加强财务收支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控制非还贷性开支,提高收费还贷率,实行文明收费。并逐月将收费还贷报表上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
三、通行费收费标准调整后,陆川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和支持。
附件:陆川县城至马路圩二级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表(略)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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