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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外[2002]11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8-2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
附件: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略)
广东省财政厅
200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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