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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财综[2002]8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1-01 生效日期:2002-01-01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交通局(委)、公路局:
现将《广东省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反映。

附件:广东省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收费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收费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和《广东省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两条 线"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的财务核算,具体包括: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设立的收费站的财务核算;接受委托管理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的企业的蜚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财务核算;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财务核算,非经营性收费站、管理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的单位和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简称收费单位。

  第三条 收费单位对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的财务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 制度,严格遵守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 线"管理规定,依法收费,合理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健全会计核算,确保还贷资金全额用于还贷。

  第四条 省、市财政部门对各收费单位负有财务监督的责任,各收费单位对其所管辖的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负有财务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五条 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所管辖收费项目的财务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管理费用的支出,加强对还贷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六条 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财务收支实行计划管理,由省、市财政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分别核定收费单位全年的财务收支计划。
收费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是指车辆通行费收入计划和年度支出计划。

  第七条 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内容:(1)预计年度通行费收入;(2)应缴纳的水利基金;(3)收费站管理费用收支计划;(4)还贷本息支付计划;(5)公路小修保养费用收支计划;(6)其他专项费用收支计划。
收费站只编制年度车辆通行费收入、上缴计划和管理费收支计划省市交通、公路部门和管理收费站的企业编制上述六项内容的收支计划。

  第八条 收费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向省市财政部门报送,具体的报送时间和程序按《广东省非经营性收费公路"收支两条 线"管理办法》及其《广东省非经营性收费公路"收支两条 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省市财政部门对收费单位实行核定收支、超支不补、结合按规定留用的收支管理办法。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车辆通行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和不作为收费单位的收入,应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车辆通行费汇缴帐户利息收入作为车辆通行费收入。

  第十一条 收费单位的收入包括:(一)拨入专款,即收费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具体包括:收费项目还贷资金、大中修专项维修资金及经省交通厅和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专项资金,拨入专款的利息收入作为拨入专款收入;(二)事业收入,即收费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管理经费及公路小修保养费;(三)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损赠收入、赔偿收入等。
利息收入是指收费单位结算户利息收入。车辆通行费汇缴帐户利息收入视同车辆通行费收入应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不作为本单位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收费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三条 省市交通、公路部门对各自管辖的收费站的车辆通行费收缴情况和财务帐目每年应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 省、市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收费单位的财务帐目实行定期稽查。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收费单位解缴省、市财政专户的车辆通行费不作本单位的支出。

  第十六条 收费单位支出包括:
(一)专款支出,即收费单位支付有指定用途的支出,包括收费项目还贷本息、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其他专项支出。专款支出数必须控制在拨入专款计划数的范围内。
公路小修保养费是指用于收费路段养护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绿化费、其他费等,公路小修保养费的提取比例和列支办法按《广东省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收支两条 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业支出,即收费单位开展车辆通行费征收业务而发生的管理费支出和公路小修保养费。
管理是指收费站人员的工资金(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业、生育保险)、助学金(职工教育培训)、公务费(办公用品、水电、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车辆使用费等)、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票据工本费、服装制作费)及经省财政部门核准在管理费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管理费的提取和列支按照《广东省收费站管理办法》和《广东省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车辆通行费"收支两条 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备用金管理

  第十七条 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实行备用金管理。备用金分10万、30万、50万三个档次由财政部门核拨,年收费征收收入低于500万(含500万)的收费站按每年10万元核拨,年收费征收收入高于500万低于2000万(含200万)的收费站按每年30万核拨,年收费征收收入高于2000万元的收费站按每年50万元核拨。

  第十八条 交通、公路部门和管理收费站的单位负责备用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 备用金仅在以下四种情况下使用:(1)在当年的车辆通行费收支计划未下达前,公路、桥梁遭遇水毁等自然灾害马上需要进行抢险、抢修;(2)在当年的车辆通行费收支计划未下达前,收费站电脑系统因遭遇雷击等自然灾害全部瘫痪,需要马上修复;(3)付息期满急需支付利息,而当期的还贷资金未拨付;(4)收费站收费员找零备用。

  第二十条 收费站所需的找零数额,由主管的交通、公路和管理收费站的单位具体核定,并报省公路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备用金在非经营性收费项目结束后,按照车辆通行费的上缴渠道全额上缴。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二条 收费单位的结余是指年度事业收入与事业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事业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指还贷资金、公路大中修费、及经省交通厅和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专项资金)的结余,当年未完工项目的专项资金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已完工项目的专项资金结余必须按原拨付渠道全额上缴,不得参与结余分配。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用基金是指收费单位按照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支出及基本医疗补助支出。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是指收费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收费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存货应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及时调账。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不作固定资产进账。
收费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

  第二十九条 凡单位价值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需在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中编报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特殊情况的,可通过省市交通、公路单位向省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收费站的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需经收费项目管理单位批准后才予处理和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经有关部门鉴定,报省市交通、公路和由交通、公路部门会同经财政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报废的变价收入转入事业基金。

  第三十条 收费单位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负债是指非经营性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并验收,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的需要偿还的公路建设债务。收费单位承担的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以外的负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第三十三条 收费单位应对债务账户定期清理核对,保证各项债务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省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同级交通、公路部门还贷资金的执行情况。
  第十章 单位清算

  第三十四条 收费项目的划、转、并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交通、公路主管部门核实资产后才能进行清算。
(一)划,是指收费单位因录属关系改变,或建制地在单位之间的划转,属收费站行政录属关系的改变。
(二)转,是指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性公路收费项目,属收费性质的改变。
(三)并,是指两个以上收费项目的合并,属于非经营性公路收费单位的改造或重组。

  第三十五条 收费项目在划、转、并时,由收费项目管理单位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对收费项目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为依据。
清算费用包括清算组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维护公路及构筑物正常通行费用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费用,在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中专项列支。

  第三十六条 划、转、并的收费项目清算结束后其资产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划转的收费单位全部资产债务无偿移交。
(二)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在还贷期间如转为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其全部资产负债按合同约定处理。转让方获得的公路收费权收益,列入"收支两长线"管理,首先用于偿还被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和建设贷款、集资本息,如有余额,必须用于新的公路建设项目。
(三)合并的收费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公路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调整,继续用于其他公路项目。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收费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三十八条 收费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事业支出明细表、车辆通行费收缴情况统计表、还贷情况表、车辆通行费年度收支决算报表及有关附表编表说明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必须分析说明车辆通行费收缴及还贷情况、收费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收费站的会计报表按分级管理的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市交通、公路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收费项目经批准进行改、扩建时,建设资金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办法单独核算。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财政厅商广东省交通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广东省财政厅
2002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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