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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会计科目使用说明》(试行)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财综[2002]9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8-28 生效日期:2002-08-28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交通局(委)、公路局: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科目使用的有关原则,结合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的非盈利性质,我们制定了《广东省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以下简称《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现印发给你们,从2002年7月1日起试用。试用期间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交通厅反映,我们将根据具体执行情况对本《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作重新修订。

附件: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总说明
(一)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是通过政府部门贷款或有偿集资兴建的,以偿还贷款(含有偿集资)本息为目的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项目,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收费单位(以下简称收费单位)的会计核算统一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使收费单位的会计核算更加规范和统一,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原则,结合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二)本《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所指收费单位具体包括: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设立的收费站,接受委托管理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的单位和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上述单位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管理以外的其他经济活动不适用本《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三)本《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各收费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四)收费单位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会计科目使用说明》规定,会计报表的具体报送程序和时间按照《广东省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车辆通行费"收支两条 线"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收费单位从2003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按本《会计科目使用说明》进行具体的账务处理。

  二、会计科目(一)会计科目录序号编号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1 101现金2 102银行存款3 106应收账款4 108预付账款5 110其他应收款6 115材料7 118待核销贷款8 120固定资产二、负债类9 201借入款项10 203应付账款11 204预收账款12 207其他应付款13 209应缴财政专户款14 210应交税金三、净资产类15 302固定基金16 303专用基金四、收入类17 404拨入专款18 405事业收入19 413其他收入五、支出类20 510拨出经费21 502拨出专款22 503专款支出23 504事业支出24 512销售税金(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一、资产类第101号科目现金
1、本科目核算收费单位的库存现金。
2、收费单位收到属车辆通行费的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收费站的收费员应将每天收到的现金送交财务人员核收,财务人员应将每天收到的车辆通行费及时送存开户银行汇缴账户,会计部门根据每天收入的车辆通行费编制"车辆通行费收入日报表".收到车辆通行费以外的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3、收费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帐",出纳人员根据原始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业务终了,计算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结余数应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每天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定期编制"现金盘存表".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收费单位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收费单位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2、收费单位收到的车辆通行费应存入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车辆通行费收入汇缴账户。
3、收费单位将车辆通行费现金存入开户银行车辆通行费汇缴账户时,借记"银行存款――车辆通行费汇缴账户存款"科目,贷记"现金"科目。向财政部门上缴车辆通行费收入时,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车辆通行费汇缴账户存款"科目。
收到车辆通行费转账收入或通行费汇缴账户存款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车辆通行费汇缴账户存款"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收费单位收到车辆通行费以外的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银行存款――结算户存款"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使用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结算户存款"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收费单位车辆通行费汇缴账户存款和结算户存款的合计数。
4、收费单位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以及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出纳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充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终时,单位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奏"调节相符。
5、本科目应设置"通行费汇缴账户存款""还贷专户存款"和"结算户存款""贷款"第二级科目。
  第106号科目应收账款
1、本科目核算收费单位因提供劳务、开展有偿服务等业务应收取的款项。
2、发生应收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待结算的应收账款。
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08号科目预付账款
1、本科目核算按照购货、劳务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工程施工单位的款项。
2、收费单位预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物品或劳务结算时,根据发票账单等所列的金额,借记"材料"、"事业支出"、"专款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多付的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预付款项。
预付款项业务不多的单位也可以将预付的账款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借方,不设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和工程施工项目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10号科目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收费单位除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借出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2、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应收款项。
3、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第115号科目材料
1、本科目核算收费单位库存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
2、购入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并已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出库时,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收费单位的材料,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发生盘盈、盘亏等情况,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按照实际成本,作增加或减少材料处理。
4、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为收费单位材料的实际库存数。
5、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材料的种类和规格设置明细账,并根据材料的收、发凭证逐笔登记。
  第118号科目待核销贷款
1、本科目核算收费公路项目还贷基数和其他投资数,本科目下设"还贷基数"、"未批准的投资数"、"不需还贷投资数"、"待核销新增贷款"四个二级明细科目。
"还贷基数"明细科目核算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需还贷的总额,需还贷的总额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施工决算来确定。
"未批准的投资数"明细科目核算非经营性收费尽公路项目未经批准的投资数,收费公路项目未办理竣工决算前的投资总额在此明细科目核算。
"不需还贷投资数"核算财政预算资金投入、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等交通规费投入、捐赠投入等不需要计算入还贷基数的投资额。
"待核销新增贷款"明细科目是指非经营性公路项目在正常收费过程中,当期财政返还的还贷资金不足的支付到期本息以及收费项目进行大中修,收费单位需向银行再借款,在此科目下核算新增贷款的本金。
2、按原收费单位债务关系和还款责任不转移的规定,本科目只反映各级收费管理单位各自的投资额和还贷基数,地级市收费管理单位的还贷基数中应包括省管理目中应由市负责还贷的债务。
核定还贷基数时,借记:"待核销贷款――还贷基数",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3、收到省市财政部门或上级拨入的还贷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其他借款或工程欠款时。
(1)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还贷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借以记"拨入专款"科目。
(2)偿还贷款本金、其他借款或工程欠款时,借记"借入款项"、"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专款支出――贷款本金"科目,贷记"待核销贷款――还贷基数"科目。
(3)年终核销专款支出时,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专款支出――贷款本金"科目。
4、当收费单位取得除车辆通行费以外,可以用于偿还未批准制冷部分债务的其他收入时,借记"其他收入",贷记"待核销贷款――未批准投资数",同时借记"借入款项"、"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待核销贷款"科目借方余额要分别按四个明细科目反映,其中"还贷基数"明细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未偿还的还贷余额,还清贷款后本明细科目无余额。
"未批准投资数"明细科目借方余额,不得抵减"专款收入――贷款本金"科目。
6、"待核销贷款――还贷基数"等四个二级明细科目下,按投资单位设立三级明细科目。
7、收费公路项目收费期内发生的利息费用,不在本科目进行核算。
  第120号科目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收费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
2、非经营性公路不作固定资产进账。
3、收费单位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和分类,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4、收费单位的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的价值记账。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购置车辆按规定却会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开支的工、料、费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加固定资产。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近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丰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本科目使用方法:
(1)收费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事业基金"、"事业支出"、"专款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2)单位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支付租金时,借户关支出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5)因报废、毁损及盘亏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减少固定资产的原值,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列入"事业基金"科目。
(6)出售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基金"科目,同时按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7)投资转出固定资产,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6、收费单位应按固定资产分类设置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二、负债类第201号科目借入款项
1、本科目核算收费单位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入的款项。本科目下设"路桥投资借款"、"收费期新增贷款""其他贷款"三个二级明细科目。
"路桥投资借款"明细科目与"待核销贷款――还贷基数"明细科目相对应,即在有关部门核定收费项目的还贷基数时,借记"待核销贷款――还贷基数"科目,贷记"借入款项――路桥投资借款" "收费期新增贷款"明细科目与"待核销贷款――待核销新增贷款"明细科目相对应,即在收费单位当期财政返还的还贷资金不足以支付利息以及大中修项目,收费单位需向银行继续借款支付的情况下,借记"银行存款――贷款"科目,贷记"借入款项――收费期新增贷款",同时借记"待核销贷款――待核销机关报增贷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 "其他贷款"明细科目核算收费单位借入的与路桥建设和还贷无关的贷款,该明细科目不能转入"待核销贷款"科目中。
2、本科目中"路桥投资借款"和"收费期新增贷款"两明细科目的合计数应该等于"待核销贷款"科目中"还贷基数"和"待核销新增贷款"两个明细科目的合计数。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入款余额。
4、本科目在二级明细科目下应按债权单位和个人设置三级明细账。
  第203号科目应付账款
1、本科目核算收费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给供应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和其他经济业务的款项,应偿还而未付的款项以及系统内上下级之间往来款项以及系统内上下级之间往来款项在本科目核算。
2、发生业务,但尚未支付款项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单位、个人设置明细账。
  第204号科目预收账款
1、本科目核算收费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预收的款项。
2、收费单位预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货物销售实现(劳务兑现)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退还多收的款项,作相反会计分录。
3、预收账款业务不多的单位,也可将预收的账款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贷方,不设本科目。
4、本科目按购买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207号科目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收费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实付利息、租入固定资产、应付统筹退休金、个人交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本科目下设"应付路桥投资利息"、"应付新增贷款本金"、"应付新增贷款利息"、"其他应付利息"、"其他"五个二级明细科目。
"应付路桥投资利息"科目核算收费项目经批准投资额(还贷基数)的利息支出。
"应付新增贷款本金"和"应付新增贷款利息"科目核算收费单位收费收入扣除符合规定的支出后,剩余资金不足以支付利息,收费单位需向银行继续借款支付当期利息的情况下,偿还该部分新增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支出。
2、收费单位发生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专款支出――贷款利息支出"、"银行存款"、"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下"应付路桥投资利息"贷方余额与"专款支出――未核销的累计贷款利息支出"借文凭产额相一致。
4、本科目二级明细科目下应按单位、个人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209号科目应缴财政专户款
1、本科目核算收费单位按规定收取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车辆通行费收入。本科目设"应缴车辆通行费"和"备用金"两个二级明细科目。
2、收到车辆通行费收入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车辆通行费汇缴账户存款"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车辆通行费";上缴财政专户时,作相反纪录。
3、财政拨付备用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结算户存款"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备用金",收费项目结束后上缴备用金余额时,作相反纪录。
4、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下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二级明细科目一般无余额。
  第210号科目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收费单位应缴纳的各种税金。各单位应按交纳的税金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2、单位一般在月份终了,计算应交纳的税金时,借记"事业支出"、"销售税金"、"结余分配"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税金,贷方余额为应交未交税金。
  第302号科目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收费单位因购入、自制、调入、融资租入(有所有权的)、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
2、新建、购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租金,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出售、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第303号科目专用基金
1、本科目核算收费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收入,支出及结存情况。
2、收费同单位专用基金的种类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等。
3、提取时,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
职工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14%的比例提取。
4、使用专用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5、期末,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单位专用基金结存数。
6、本科目应按专用基金种类设置明细账。
(三)收入类第404号科目拨入专款
1、本科目核算收费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收费公路项目还贷资金大中修专项维护资金及经省交通厅和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专项资金。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拨款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拨入专款数。
3、年终结账时,对已完工的维修维护工程项目以及已发生的其他专项支出,将本科目与"专款支出"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专款支出"科目。
项目的专项资金结余按以下规定办理:当年未完工项目的专项资金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已完工项目的专项资金结余必须按原拨付渠道全额上缴,不得参与结余分配。
还贷专项资金结余全部用于提前归还贷款,归还贷款时,借记"拨入专款――还贷资金"科目,贷记"待核销贷款――还贷基金"科目。
4、本科目应按资金规定用途设置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405号科目事业收入
1、本科目核算收费单位从财政部门或上级收费管理部门拨入的管理经费和小修保养费。
2、收到拨入管理经费及公路小修保养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货记本科目。
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13号科目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收费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赔偿收入、财政部门返拨的罚没收入、广告收入、外单位捐赠的财物、过往车辆损坏设施的修复费以及其他杂项的收入等。
2、收费单位按实际收取的其他收入数额确认。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退回时作相反的分录。
3、年终,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其他收入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支出类第501号科目拨出经费
1、本科目核算收费管理单位,按核定的预算拨付所属单位的管理经费。
2、收费单位拨出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拨出经费时,作相反的分录。
3、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所属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502号科目拨出专款
1、本科目核算收费单位拨付给所属单位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如收费公路项目还贷资金、中大修专项维护费用,以及经省交通厅、省财政厅核准的专项费用需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2、拨出专项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时作相反的分录。
3、所属单位报销支出时,借记"专款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借方余额为所属单位尚未报销数。
5、本科目按所属单位的名称或项目设置明细账。
  第503号科目专款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或收费管理单位拨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数。
2、专款支出主要有收费公路项目的还本利息、大中修专项维护费用以及经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要批准的专项费用等指定项目或用途的支出。
3、还本利息时:
(1)收到银行的贷款利息计算单时,借记"专款支出――贷款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相关明细科目;在向其他单位借款或集资贷款的情况下,按照"待核销贷款――还贷基数――××单位"明细科目的账面余额,并根据银行同期利率或合同、协议约定利率(约定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应什利息。
(2)支付银行的贷款利息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3)当月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还贷款项少于应计利息时,借记"专款支出――未核销的累计贷款利息支出"科目,贷记"专款支出――贷款利息支出"科目。
在下次收到财政拨入还贷资金时应首先支付信息并冲减"专款专出――未核销的累计计贷款利息支出"余额,并作以下会计处理:借记"其他应付款――应付借款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根据实际却会数,借记"专款支出――贷款利息支出",贷记"专款支出――未核销的累计贷款利息支出。"(4)偿还贷款本金时,借记"借入款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专款支出――贷款本金"科目,贷记"待核销贷款――还贷基数"科目;(5)年终核销时,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专款支出――贷款利息支出"、"专款支出――贷款本金"科目。
4、收费单位按规定的项目或用途开支专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项目完工或年终结帐,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下的"未核销的累计货款利息支出"借方余额应该等于"其他应付款――应付路桥投资借款利息"的贷方余额。
6、本科目按资金的规定用途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在二级明细科目下按单位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504号科目事业支出1、本科目核算收费单位管理费用的实际支出2、"事业支出――管理费支出"下设: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助学金、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三级明细科目。
3、事业支出的报销规定如下:
(1)对于发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助和抚恤救济费等,应根据实有人数和实发金额,取得本人签收的凭证后报支出,由银行代发的,应凭银行回单和工资表报支出。
(2)购入办公用品可直接报支出,购入其他材料可在领用时报支出。
(3)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统筹退休金、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职工福利费和管理部门支付的工会经费,按照规定标准和实有人数每月计提,直接报支出。
(4)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后报支出,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5)其他各项费用,均按实际报销数报支出。
4、发生事业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当年支出收回时作冲减事业支出处理。
5、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12号科目销售税金
1、本科目核算收费单位提供劳务或销售产品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
2、月末,收费单位按照规定计提出应负担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科目;交纳税金时,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收费单位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帐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
处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包括: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字和各项缴拨款项、上交下拨款项数字。年终前,对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所属各单位之间的全年预算数(包括追加追减和上、下划数字)以及应上交、拨补的款项等,都应按规定逐笔进行清理结算,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领拨经费数和上交、下拨数一致。
为了准确反映各项收支数额,凡属本年度的应拨应交款项,应当在12月31日前汇达对方。主管会计单位对所属各单位的拨款应截至12月25日为止,逾期一般不再下拨。
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账。本年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用途如实列报。
年度单位支出决算,一律以基层用款单位截至12月31日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不得将年终前预拨下年的预算拨款列入本年的支出,也不得以上级会计单位的拨款数代替高层会计单位的实际支出数。
收费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
收费单位应及时同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应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现金账面余额应同库存现金核对符。有价评判账面数字,应同实存的有价评判核对相符。
年终前,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亏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收费单位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包括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
年终转账。账目核对无误后,首先计算出各账户借方或贷方的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的余额。然后,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应对冲结转的各个收支帐户的余额按年终冲转办法,填制12月31日的记账凭证单办理结账冲转。
结清旧账,将转账后无余额的账户结出全年总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全年累计数"下行的"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账,旧账结束。
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的"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将表列各账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制记账作证单),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的各有关账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收费单位的决算经财政部门或主管单位审批后,需调整决算数字时,应作相应调整。

  四、会计报表的编审收费单位会计报表是反映车辆通行费征缴、还贷和收费单位在征收业务活动中经费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
收费单位的会计报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编制和上报。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事业支出明细表、车辆通行费征缴情况表、收费项目投资、收费、支出及还贷情况表。
省市交通、公路部门汇编上报的年度会计报表应附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必须分析说明车辆通行费收缴及还贷情况、收费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和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
会计报表分为季报和年报。会计报表的报送程序按照《广东省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车辆通行费"收支两条 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02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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