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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甘价费[2002]24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9-03 生效日期:2002-09-03
 

省工商局:
  你局《关于增加及调整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请示》(甘工商市字[2002]65号)收悉。合同示范文本经过近10年的推广使用,对于规范经济合同签约行为,维护当事人双方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法规的不断完善,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及修改了一些合同示范文本。鉴于新的文本较之过去的几种文本,内容、格式、印制成本都有较大变化,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及《甘肃省合同监督管理条理》规定,现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收费标准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标准见附件。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所批收费标准,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收费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存,支出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原省物价委、财政厅甘价费[1992]33号、[1992]价费字121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甘价费[1996]105号文批准的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标准同时废止。

  四、本通知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件: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收费标准(略)

甘肃省其他机构
2002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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