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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校课本费实行限价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2002]费40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8-28 生效日期:2002-08-28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闽价[2002]费182号)和《关于规范城市义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闽价[2002]费183号)规定,对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本费实行限价管理。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2年秋季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用书预订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02]12号)规定的用书目录,经测算,现对义务教育阶段各年级课本费限价标准予以公布(具体标准详见附表),请各地严格将课本费控制在限价标准内。对推荐用书及电子音像教材等选用部分,学校不得强制统一征订,应按学生自愿原则由学校代办。

附件:2002年秋季中小学课本费限价标准表(略)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28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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