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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规范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成价费[2002]22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9-02 | 生效日期:2002-09-01 |
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川价字费[2002]90号《关于重新调整规范我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地税局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工本费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二、除附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税务部门按照实际印制成本报市物价、财政部门审定。
三、收费单位接到通知后,即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新标准从2002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普通发票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成都市地方税收普通发票工本费价格表(略)
成都市其他机构
2002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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