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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北部荒漠生态区保护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昌市政发[2002]10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9-2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郊办事处,各委、办、局,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
我市辖区北部荒漠总面积320.2万亩,其前沿分布胡杨、白梭梭、柽柳、琵琶柴、无叶假木贼等乔灌木及草类,是我市天然的绿色屏障。多年来,由于两河(三屯河、头屯河)河水断流,人为樵采、盲目开荒等原因,该地区荒漠植被遭到严重破坏。如不加强该地区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将直接影响我市的生态、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为切实加强对北部荒漠生态区的保护管理,根据《昌吉回族自治州北部荒漠生态区保护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州人民政府1号令)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北部荒漠生态区管理的领导。成立昌吉市北部荒漠生态区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马巨清市长,副主任:张新国副市长,成员为:环保、林业、水利、农业、畜牧、财政、国土资源、公安、旅游、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等部门负责人。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主任由市林业局局长兼任。
北部荒漠生态区管委会为市人民政府保护和管理辖区内北部荒漠生态区的专门机构,负责北部荒漠生态区内的环境保护和自然生态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对该地区实施保护管理职能。
二、对进入北部荒漠生态区从事各类活动的审批权实行统一管理,“管委会”为我市唯一具有审批权的单位,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此审批权。今后凡进入北部荒漠生态保护区内从事勘探、采矿、石油开发、筑路、科研、考察、教学实习、采集标本、影视拍摄、旅游等活动的,必须先申请昌吉市北部荒漠生态区保护管理委员会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该生态区从事上述活动。
从即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理由在该地区搞任何形式的综合开发活动。
三、加强对荒漠生态区内各种破坏植被活动行为的清理整顿。从即日起,由管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荒漠生态区内的所有开发农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对于已作出处罚的农场,管委会要协调法院尽快执行;对以前由草原、土管、林业等部门单独批准开垦林(草)地的,各开发农场须持相关证件在规定期内到管委会办公室进行重新审核换证,凡未经审核换证的,一律停止其开发经营;对于乡镇(含村委会)批准开垦林(草)地的,一律视为非法开垦,要立即停止经营;对于国家干部在该生态区内从事开荒经营的,一律责令停止,否则交由监察机关依法处理;电力部门对于审核合格的开发农场予以供电,对审核不合理的农场将终止供电。
四、加快荒漠生态区植被恢复工作。
管委会办公室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北部荒漠生态区保护管理重要性、迫切性的宣传力度,尽快制定出北部荒漠生态区内植被恢复的规划及实施方案,采取强力措施,指令现已开发的各类农场每年务必完成一定数量的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同时,要有计划地安排其逐步退出该生态区,使该地区的植被得以恢复、环境得以改善。
五、切实处理好北部荒漠生态区的林牧关系。
管委会办公室要组织、发动有关部门和乡镇,对牧民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帮助牧民牢固树立林草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的思想;教育牧民有依法合理使用草场林地放牧的权利,同时也有建设林地草地、保护林草资源的义务,逐步使我市北部荒漠生态区步入合理利用与建设保护相结合的良性轨道。
各单位、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踊跃投入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北部荒漠生态区的行动中去,为不断改善我市自然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战略目标的顺利实施,实现经济社会、生态资源的良性循环作出应有的努力。
昌吉市人民政府
200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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