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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散装水泥、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收缴实行“票款分离”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建经[2002]62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8-30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财政局有关规定,从2002年7月1日起,本市散装水泥、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的收缴工作实行票款分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一)建设单位在申办建筑工程《开工证》(含新建、改建、扩建,下同)时,到办理开工证所在地域办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有关手续。办理缴费程序如下:
  1.领取《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费申报表》(见附件1)。可在办理开工手续的市建委或区县建委领取,也可以在网上自行下载,网址:http://WWW.BJSB.COM.CN
  2.建设单位携带填好并加盖公章的缴费申报表,连同办理建筑工程《开工证》的有关资料(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在市建委办理《开工证》的建设单位到位于清华东路32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2楼联合收费处(217#房间)办理上述手续。在各区县(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办理《开工证》的建设单位到所在区县工程管理科或建材办办理手续。经其办理开工审批的所在建委主管人员进行审查,按照执收标准开具《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款通知书》(见附件2),并同时领取《一般缴款书》(见附件3)。建设单位按照通知书规定的金额及缴款期限,用《一般缴款书》通过本单位开户银行将上述资金缴入市财政国库。
  3.建设单位自缴款日7天内,持盖有银行收讫章的《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及复印件到办理开工证的所在地,经主管人员复核无误后,办理工程开工审批手续。
  (二)水泥生产企业及其他单位每月10日前根据本单位上个月份销售袋装水泥实际量,按照执收标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一般缴款书》,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将资金缴入市财政国库。《一般缴款书》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领取。
  (三)市散办每月15日和30日(节假日顺延)到市财政局国库处领取全市各单位上缴专项资金回执(一般缴款书第四联),据此作为入账赁证及返退款依据。各区县建委每月3日和18日(节假日顺延)到市散办领取本区县所属建设单位的已缴款复印件,据此登记备案及作为返退款依据。

  二、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一)建设单位在申办建筑工程《开工证》(含新建、改建、扩建、下同)时,须领取《北京市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缴费申报表》(见附件4)。可在办理开工手续的市建委或区县建委领取,同时也可在网上自行下载,网址:http://WWW.BJSB.COM.CN
  1.建设单位携带填好并加盖公章的缴费申报表,连同办理建筑工程《开工证》的有关资料(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到位于清华东路32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2楼联合收费处(217#房间)办理手续。由各区建委办理开工审批的工程,到区县建委开工审批办公地点办理手续。经办理开工审批的所在建委主管人员进行审查,按照执收标准开具《北京市墙材料专项资金缴款通知书》(见附件5),同时领取《一般缴款书》(见附件3)。建设单位按照通知书规定的金额及缴款期限,用领取的《一般缴款书》,通过本单位开户银行将上述资金缴入市或区财政国库。
  2.建设单位自缴款日7天内,持盖有银行收讫章的《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及复印件到办理开工证的所在地,经主管人员复核无误后,办理工程开工审批手续。
  (二)市建筑节能墙改办、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每月15日和30日(节假日顺延)到市财政局国库处、区县财政局国库科领取各单位上缴专项资金回执(一般缴款书第四联),据此作为入帐凭证及返退款依据。

附件:1、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费申报表(略)
   2、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款通知书(略)
   3、《一般缴款书》五联单(略)
   4、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费申报表(略)
   5、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通知单(略)
   6、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核验表(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0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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