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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拨款补助管理办法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财经一[2002]1778号附件4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8-26 生效日期:2016-12-11
 

  为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本市工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规范工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拨款补助范围
  凡符合《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均可申请本资金。

  二、拨款补助原则
  1、支持政府重点引导发展产业领域、经有关部门鉴定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阶段研究开发、投资风险大的项目,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关键性和前瞻性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
  2、企业必须具备技术开发能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优先支持建立技术开发中心的企业;
  3、工业结构调整项目必须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发展规划、符合建立公共财政的原则;
  4、通过市场筹集资金方式能募集资金的企业,政府原则上不予拨款补助。

  三、拨款补助的标准和方式
  1、企业产业技术项目开发经费补助,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工费、备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与项目研究开发支出有关的其他支出。原则上每个项目补助经费不超过项目开发经费预算的50%,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2、列入国家级技术改造计划、研究开发计划的项目经费补助,原则上每个项目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国家经费补助金额的50%。
  3、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四、申报审批程序
  1、市经委每年通过北京市经委网站发布《北京市工业投资导向意见》通过上网查询、申报项目。对上半年安排资金的项目,企业在3月底前申报;下半年安排资金的项目,企业在6月底前申报。
  2、项目初审由北京市经委网站计算机按程序审核,对审查合格的,自动列入北京市工业技术改造基础项目库;对审查不合格的,通知企业重新填报。
  3、市经委对符合拨款补助范围和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查,合格后列入北京市工业技术改造备选项目库,并通过北京市经委网站通知企业上报书面材料。
  4、接到申报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向市经委报送书面材料,包括:
  (1)  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
  (2)公司章程;
  (3)近二年的财务报表;
  (4)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5)技成果鉴定证书;
  (6)其他相关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5、市经委、市财政局对列入备选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评审。重大项目委托专家评估。
  6、市经委、市财政局确定资金拨款补助计划,上报市政府批准。未列入资金拨款补助计划的项目纳入备选项目库滚动使用。
  7、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文件,市财政局下达项目预算指标,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财务处理
  产业技术项目,企业收到拨款时,暂计入"专项应付款"会计科目。项目完成后,所拨经费中人工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等支出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准予核销;形成资产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会计科目。
  结构调整项目,企业收到拨款时,计入"资本公积金"会计科目。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200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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