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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8-28 | 生效日期:2002-08-28 |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
经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将《安徽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皖发[2001]1号),设立安徽省人才开发资金(以下简称“省人才资金”)。
第二条 省人才资金是以省财政拨款为主的资金,同时接受海内外企业、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第三条 省人才资金的使用紧紧围绕更有效地培养、开发、配置我省人才资源,进一步优化人才结构,引进我省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重点扶持各类科技创新人才,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建设安徽人才高地,为加快发展、富民强省作出贡献。
第四条 为合理使用省人才资金,强化管理,接受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对象
第五条 省人才资金使用范围是:经省委、省政府和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为引进、招聘人才(包括留学回国人员)提供的量化资本和资金;省重点资助的高层次人才定向培训资金;奖励有突出贡献人才资金;经省委、省政府和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有偿使用资金,以及用于国内外人才招聘工作经费等。
第六条 省人才资金资助对象为:省重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高科技、新学科及我省新兴产业、支柱产业所急需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在站博士后、博导和院士等人员;省内支柱产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紧缺项目研究中的特殊专业人才;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和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以及国外留学人员带创意、带科研项目为我省服务的人才;有计划地组织科技型、创新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参加国内外培训;奖励为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研究开发、产品孵化等做出显著成绩的人才。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省人才资金是省委、省政府用于人才开发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八条 省人才资金使用,实行申报审批制度。由符合资金使用条件者,于每年3月底前填写《安徽省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申请报告表》,逐级报省主管部门或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式四份)办理。
第九条 申请学术、科研活动资助经费,必须是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并经所在单位和有关专家对其承担科研项目或其它学术活动进行认证后,择优资助。资助方式分为无偿拨款和贴息两种。
第十条 引智专项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按时拨付给已实施项目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未实施的,不予拨付。
第十一条 为加强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2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资助、扶持计划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具体管理和使用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对资助的对象和范围进行审查,提交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申请资助经费在20万元以下的,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审定后批准。
第十二条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审计等部门每年对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检查,追踪问效,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资金使用不当或挪作他用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天后实施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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