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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财综[2006]3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7-28 生效日期:2006-08-01
 

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精神,我市对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了清理,清理意见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取消和降低部分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和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市环保部门收取的汽车排放污染物合格证、检测证工本费。

  2.市工商行政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将出租汽车计价器计量检定费的收费标准由每年每车70元,降低为每年每车45元。

  三、各部门、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应立即到同级物价部门换发《收费许可证》。

  四、各部门、各单位要规范涉及出租汽车收费行为,凡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经过财政、物价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制定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并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物价局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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