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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实务导师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审人发[2006]44号 发文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发文日期:2006-07-31 生效日期:2006-07-31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审计署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机关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提高青年审计于部的实务能力,经署研究决定在署机关及派出机构实行审计实务导师制度。现将《审计署审计实务导师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审计署审计实务导师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审计署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机关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提高青年审计干部的审计实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在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机构范围内施行。

  第二条 审计实务导师制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的审计业务骨干(实务导师),对新录用进入审计机关、从事审计业务(含审计综合业务)工作的审计干部(指导对象)进行为期3年的实务指导与培养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审计实务导师制的目标是:培养熟悉审计业务、掌握常用审计方法、具备扎实文字功底及良好沟通协作能力的审计人才。每年的具体目标和要求是:1.第一年一般应以熟悉审计机关办事规则、审计工作基本程序及现场取证方法,了解审计业务文书的适用范围与写作规范为主要指导内容,要求指导对象能够独立取得审计证明材料、撰写审计日记、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等。
  2.第二年一般应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效益审计中常用审计技术方法及法律法规为主要指导内容,要求指导对象能够扎实掌握常用审计技术方法(含计算机审计技术)及法律法规。在本年度内由实务导师提出建议,经单位领导同意后,人事部门安排指导对象到相关单位实践6~12个月。
  3.第三年一般应以如何参与对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起草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代拟稿等为主要指导内容,要求指导对象能够掌握上述重要审计文书的起草要求。

  第四条 实务导师的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高级审计师和计算机中级资格者优先;3.熟悉本领域的审计技术方法和工作规律,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业务成果比较突出;4.担任过2个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的组长或者主审;5.具有较强的沟通和指导能力。

  第五条 实务导师的职责和权利:1.结合岗位需要和指导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指导目标,制定分年度的指导计划。
  2.及时了解指导对象工作学习情况,定期向指导对象推荐必读文件和必读书目,传授审计经验和技能,帮助他们解决审计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3.在晋升行政职务、参加审计专家选拔、参加国内外培训或会议时,给予优先考虑和安排。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领取一定金额的指导费用。
  4.指导对象在指导期内取得重大业务成果或者获得奖励时,相应给予实务导师一定的奖励;指导对象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实务导师不得领取当年的指导费用。

  第六条 指导对象的义务和权利:1.尊重实务导师,虚心向实务导师学习,接受实务导师的业务指导;2.在指导期间和期满时,接受人事部门的相关考核。

  第七条 审计实务导师制的工作程序:1.实务导师的选拔。各单位根据情况定期选拔实务导师,并进行动态管理。实务导师的选拔一般应在征求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领导班子研究确定,并报人事教育司备案。
  2.实务导师的岗前培训。人事部门组织对新任实务导师进行岗前培训,主要培训内容有:实务导师制的实施办法、实务导师的职责和权利、指导技巧及教育心理学等。
  3.指导关系的确定。实务导师与指导对象一般应在同一个司(局)或者同一个处(室),按照“一对一”的培养方式确定指导关系,签订指导合同,建立指导档案。
  4.指导对象的考核。第一、二年末,各单位人事部门按照量化考核指标,对指导对象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教育司;第三年年末,人事教育司结合前两年的考核情况,对指导对象进行全面考核,合格者指导期结束,不合格者延长指导期一年。
  年度考核采取综合评分的方式进行,内容包括接受指导、完成指导目标和指导计划的情况,个人业务工作学习表现,实务导师的评价意见等,具体考核指标由各单位自行制定;第三年的全面考核办法由人事教育司制定。

  第八条 指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人事部门审批,允许调整指导关系:1.实务导师与指导对象长期不在同一部门工作的;
  2.实务导师和指导对象在性格等方面差异较大,影响指导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需要调整指导关系的特殊原因。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审计署
200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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