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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全市基本单位半年报统计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统办[2006]2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7-26 | 生效日期:2006-07-26 |
各区统计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广东省统计局和深圳市统计局修定的《2006年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要求,为了切实做好全市2006年基本单位半年报统计工作,现将该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统计局制定的工作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转发国家和广东省有关部门关于建立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的通知》(深统通[2005]133号)及《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单位名录维护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统通[2006]9号)文件的精神,扎扎实实做好我市2006年基本单位半年报工作。各区要以市反馈的2005年各区基本单位年报数据库为基准库,并在此基础上统一开展名录库的新增、变更、注销工作。
二、请各区于8月1-2日派员到市统计局普查中心(同心路一号统计信息大院A座五楼)领取基本单位法人表和产业单位表,拷取有关部门行政登记数据库(自带U盘)、拷取2005年基本单位年报各区反馈数据库。
三、此次半年报使用的计算机处理程序与2005年基本单位年报处理程序一致。
四、各区上报数据的时间为2006年9月15日前,具体上报要求另行通知。
深圳市其他机构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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