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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民优[2006]15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7-21 | 生效日期:2006-07-21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民政部、财政部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贯彻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和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按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无工作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按当地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优抚标准执行。
二、各地要结合实际,坚持和完善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各类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标准低于中央抚恤补助标准的,一律按中央标准执行。
三、今年是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中央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各地要切实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地方标准低于中央现行标准的,要首先达到中央标准。在这个基础上,为体现对红军失散人员的关心和照顾,省财政再按照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增加对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
四、在乡复员军人在各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加240元补助,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增加450元(含中央标准240元)补助,增加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安排。
五、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中的老党员,按民政部、财政部通知规定,每人每年发给600元生活补贴,由中央和省财政安排资金。
六、调整建国前城乡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对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浙民救〔2006〕126号文件中建国前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作如下调整: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补贴15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月补贴120元。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和老党员的手中。
附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略)
浙江省其他机构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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