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关于新余市农村公路通达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余府办发[2006]2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7-22 | 生效日期:2006-07-22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关于《新余市农村公路通达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农村公路通达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二OO六年七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公路建设,规范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农村公路通达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保障国家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交通部《关于印发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建设项目计划管理
通达工程原则上只安排通乡(镇)公路和通行政村公路建设。通乡(镇)公路包括县城(或国省干线)通达乡(镇)或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通行政村公路包括由乡镇(或国省干线)通达行政村或连接行政村之间的公路及路网公路。市交通、财政部门根据省交通厅、财政厅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切块下达各县(区);各县(区)交通、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和拟立项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可行性,编制建设项目计划,按时上报市交通、财政部门;市交通、财政部门对县(区)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联合上报省交通厅、财政厅审批。经省交通厅、财政厅审批并下达计划的项目,应保质保量按期建设好。
二、建设等级标准和质量要求
㈠等级标准
1、县道:路线平面和纵断面线形应达三级以上等级标准,路基宽度不少于8.5米,水泥路面宽度不少于6米;交通量较少的线路按四级以上标准建设,路线平面和纵断面线形应达四级以上等级标准,路基宽度不少于6.5米,水泥路面宽度不少于4.5米。
2、行政村道:在尽量利用现有路基的基础上进行裁弯取直、拓宽改造,最大纵坡8%以下;路基宽度为6.5米时,水泥路面宽度为4.5米;路基宽度为5米时,水泥路面宽度为3.5米,但每公里必须设置2-3处错车道,错车道路段路基宽度6.5米,有效长度15米。
3、路网:乡至乡线路按交通量较少的县道标准建设;村至村线路按行政村道等级标准建设。
㈡质量要求
县道和交通量较大、载重车较多的行政村道、路网线路按照交通部规范和工程设计的结构层施工。交通量和载重车较少的行政村道、路网线路,在路基和垫层压实平整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做12-15厘米厚级配碎(砾)石基层或钢渣基层,但必须严格控制其基层材料级配,同时必须压路机压实到位,经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强度达标后才能上水泥面层,水泥路面最少厚度为18厘米,水泥混凝土的弯拉强度不低于4.0MPa(即相当于砼标号不低于C30),确保建设合格以上工程。
三、建设模式和实施管理
㈠建设模式
1、县道和乡至乡路网线路由所属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2、村道和村至村路网线路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或委托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负责协调工作,
㈡实施管理
1、建设项目计划立项并在下达年度计划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委托设计工作,农村公路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设计资料报市交通部门审批。
2、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⑴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⑵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⑶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⑷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⑴⑵⑶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交通、财政等有关部门参与和配合招标工作,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施工企业施工并实施合同管理。
3、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理工作。
4、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由市交通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站负责,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积极配合质监站的工作;同时实施社会监督制度,施工现场应设立明示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质量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便于沿线群众随时现场监督和质量举报。
四、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资金拨付与管理
1、资金拨付采取按进度的办法。农村公路通达工程建设项目由县(区)交通部门组织实施,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县(区)交通部门提交的工程进度和拨款申请拨款。按进度拨付即按项目工程进度分次拨付,在年度计划下达并开工后,先预拨50%;工程完成50%以上,经检查合格后,再拨付30%的资金;工程竣工后,经同级交通部门和财政部门验收后,再拨付剩余资金。
2、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正确核算工程成本,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时报送财务报表。
3、市、县(区)财政部门必须设立专户,对专项资金实行封闭运行。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当地银行开设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核算。
4、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行情况,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防止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有违规行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⑴对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虚报项目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被骗取的资金,并相应取消该县(区)下一年度申报通达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资格。
⑵对各级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由同级财政、交通部门负责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⑶对擅自变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违规调整项目计划、拖延建设工期的,同级财政部门暂停专项资金拨付,并由同级交通部门责成其限期整改。
⑷对项目建设单位资金未专户存储、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使用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虚列建设成本、未按规定上报项目用款计划和财务报表、未按规定作好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的,由同级财政、交通部门责成其限期整改。
⑸项目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停拨专项资金,由同级交通部门责成其限期整改。
⑹对检查中多次发现问题,且情况严重、性质恶劣的,取消下一年度该县(区)通达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五、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自检资料经监理单位签证合格的基础上,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请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按照交通部颁布的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工程质量等级鉴定意见;县(区)交通部门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请验报告和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工程质量等级鉴定意见后,联合县(区)财政部门上报市交通、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市交通、财政部门收到县(区)交通、财政部门请验报告后,适时组织县(区)交通、财政等部门会同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到现场进行验收并作出项目验收结论;项目验收结论反馈给县(区)交通部门存档,并作为县(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依据。
工程竣工验收前,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新余市政府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