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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等关于对公路客运开征燃油附加及实施有关扶持措施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锡价服[2006]18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7-21 生效日期:2006-08-01
 

各市(县)、有关区物价局、交通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工商局、市各公路客运企业:

  现将省物价局等四局三厅《关于对公路客运开征燃油附加及实施有关扶持措施的通知》(苏价服[2006]23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开征的公路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中政府已实施补贴的除外)燃油附加在票价外加收每人公里0.01元。

  二、今后因成品油价格的变动,涉及燃油附加的调整,我们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三、本次公路客运加收燃油附加自2006年8月1日零时起执行,各客运企业应提前一周在站内公示,并将计入燃油附加后的客票价格报价格、运管部门备案。

  四、各市(县)、区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对公路客运行业监督管理,将执行中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附件:关于对公路客运开征燃油附加及实施有关扶持措施的通知(略)

无锡市物价局
无锡市交通局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地税局
无锡市国税局
无锡市公安局
江苏省无锡工商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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