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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分成及结算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锡财综[2006]2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7-26 生效日期:2006-07-26
 

各市(县)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分成管理,根据《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深化无锡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6]176号)规定,市财政局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和基金)分成比例及结算办法进行了清理调整并重新明确。现将《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分成及结算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收费和基金的分成与结算,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此前关于收费和基金分成及结算办法的规定一律废止。

  二、今后,凡涉及上下级分成的收费和基金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当地财政部门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收费和基金收入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拨付下级执收单位。除财政部、省财政厅明文规定就地入库划缴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外,其余应先汇缴至市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划缴上级财政部门。

  三、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凡涉及中央和地方分成的收费和基金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由国务院或财政部规定;凡涉及省与市、县分成的收费和基金收入,其分成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规定;凡涉及市与县、区分成的收费和基金收入,其分成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规定;凡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收费和基金收入,其分成比例由市财政局规定。今后,未经国务院或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各级、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收费和基金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单位的收费和基金收入。

  四、收费和基金收入的缓减免审批,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市政府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具体贯彻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3]147号)规定执行。根据《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6]15号)的规定,省以下政府无减免审批权,减免收入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缓征、减征和免征。

  五、明确收费和基金收入分成及结算政策是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联系。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分成及结算办法

  附件:
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政府性基金分成及结算办法

  为了切实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分成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无锡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我们对全市各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分成及结算办法进行了清理调整,并重新明确如下:

  一、公安系统

  1、水上治安联防费:由省公安厅每年下达上交省二项收费分成任务,市公安局根据省公安厅下达的指标每年通过市财政上交省公安厅。(苏公厅[2005]334号)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由公安机关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工商银行汇缴,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省级国库。
(苏财行[2005]27号)

  二、人事系统

  1、报名考试考务费:

  (1)计算机应用能力报名考试费70元/科,上缴国家、省人事考试中心20元/科,留市人事考试中心50元/科。(苏财综[2002]5号)

  (2)职称外语报名考试费42元/科,上缴国家、省人事考试中心16元/科,留市人事考试中心26元/科。(苏财综[2002]5号)

  (3)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考试费42元/科,上缴国家、省人事考试中心18元/科,留市人事考试中心24元/科。(苏财综[2002]5号)

  (4)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考试费55元/科,上缴国家、省人事考试中心50元/科,留市人事考试中心5元/科。(苏财综[2003]110号)

  (5)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报名考试费42元/科,上缴国家、省人事考试中心40元/科,留市人事考试中心2元/科。(苏财综[2002]5号)

  (6)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报名考试费42元/科,上缴国家、省人事考试中心40元/科,留市人事考试中心2元/科。(苏财综[2002]5号)

  (7)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报名考试费42元/科,上缴国家、省人事考试中心24元/科,留市人事考试中心18元/科。(苏财综[2002]5号)

  (8)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报名考试费55元/科,上缴国家、省人事考试中心50元/科,留市人事考试中心5元/科。(苏财综[2003]110号)

  (9)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报名考试费42元/科,上缴国家、省人事考试中心40元/科,留市人事考试中心2元/科。(苏财综[2002]5号)

  (10)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报名考试费客观题60元/科、主观题120元/科,上缴国家、省人事考试中心客观题58元/科、主观题118元/科,留市人事考试中心2元/科 。(苏财综[2002]5号)

  (11)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报名考试费客观题60元/科、主观题120元/科,上缴国家、省人事考试中心客观题58元/科、主观题118元/科,留市人事考试中心2元/科。(苏财综[2002]5号)

  (12)注册税务师执行资格报名考试费42元/科,上缴国家、省人事考试中心19元/科,留市人事考试中心23元/科。(苏财综[2002]5号)

  (13)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招考报名考试费98元/科,上缴国家、省人事考试中心48元/科,留市人事考试中心50元/科。(苏财综[2002]5号)

  (14)初级、中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考试费55元/科,上缴国家、省人事考试中心50元/科,留市人事考试中心5元/科。(苏财综[2003]385号)

  (15)江苏省物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考试费55元/科,上缴国家、省人事考试中心50元/科,留市人事考试中心5元/科。(苏财综[2003]385号)

  (16)江苏省企业管理顾问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考试费55元/科,上缴国家、省人事考试中心50元/科,留市人事考试中心5元/科。(苏财综[2003]385号)

  (17)职业经理人水平考试报名考试费80元/科,上缴国家、省人事考试中心75元/科,留市人事考试中心5元/科。(苏财综[2004]30号)

  (18)文秘水平考试报名考试费60元/科,上缴国家、省人事考试中心55元/科,留市人事考试中心5元/科。(苏财综[2004]30号)

  (19)人力资源管理水平考试报名考试费60元/科,上缴国家、省人事考试中心55元/科,留市人事考试中心5元/科。(苏财综[2004]30号)

  (20)商业营销人员水平考试报名考试费70元/科,上缴国家、省人事考试中心65元/科,留市人事考试中心5元/科。(苏财综[2004]30号)

  (21)社会工作者水平考试报名考试费60元/科,上缴国家、省人事考试中心55元/科,留市人事考试中心5元/科。(苏财综[2004]30号)

  (22)计算机软件项目开发人员水平考试报名考试费100元/科,上缴国家、省人事考试中心95元/科,留市人事考试中心5元/科。(苏财综[2004]30号)

  (23)信息技术管理人员水平考试报名考试费90元/科,上缴国家、省人事考试中心85元/科,留市人事考试中心5元/科。(苏财综[2004]30号)

  (24)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考试费60元/科,上缴国家、省人事考试中心40元/科,留市人事考试中心20元/科。(苏财综[2005]1号)

  (25)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考试费60元/科,上缴国家、省人事考试中心40元/科,留市人事考试中心20元/科。(苏财综[2005]1号)

  (26)全国一级笔译翻译专业资格考试报名考试费710元/科,上缴国家、省人事考试中心690元/科,留市人事考试中心20元/科。(苏财综[2005]1号)

  (27)全国二级笔译翻译专业资格考试报名考试费295元/科,上缴国家、省人事考试中心275元/科,留市人事考试中心20元/科。(苏财综[2005]1号)

  (28)全国三级笔译翻译专业资格考试报名考试费250元/科,上缴国家、省人事考试中心230元/科,留市人事考试中心20元/科。(苏财综[2005]1号)

  (29)江苏省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考试费60元/科,上缴国家、省人事考试中心40元/科,留市人事考试中心20元/科。(苏财综[2005]1号)

  (30)江苏省农机技术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考试费60元/科,上缴国家、省人事考试中心40元/科,留市人事考试中心20元/科。(苏财综[2005]1号)

  (31)农业技术人员水平考试报名考试费60元/科,上缴国家、省人事考试中心40元/科,留市人事考试中心20元/科。(苏财综[2005]1号)

  (32)采购技术人员水平考试报名考试费60元/科,上缴国家、省人事考试中心40元/科,留市人事考试中心20元/科。(苏财综[2005]1号)

  (33)饭店技术人员水平考试报名考试费60元/科,上缴国家、省人事考试中心40元/科,留市人事考试中心20元/科。(苏财综[2005]1号)

  (34)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费综合知识60元/科、专业知识85元/科,上缴国家、省人事考试中心综合知识37元/科、专业知识62元/科,留市人事考试中心23元/科。(苏财综[2005]45号)

  (35)江苏省科普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50元/科,上缴国家、省人事考试中心37元/科,留市人事考试中心23元/科。(苏财综[2005]45号)

  2、证书工本费:

  (1)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7元/本,上缴省人事考试中心4元/本,留市人事考试中心3元/本。(苏财综[2005]1号)

  (2)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3元/本,上缴省人事考试中心2元/本,留市人事考试中心1元/本。(苏财综[2005]1号)

  (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工本费10元/本,上缴省人事考试中心5元/本,留市人事考试中心5元/本。
(苏财综[2005]1号)

  三、教育系统

  1、招生考试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32元/科,上缴省考办13元/科,市留19元/科。(锡财综[2002]33号)

  2、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50元/人,上缴省教育厅:学生6元/人;其他人员13元/人。
(苏财综[2004]29号)

  四、司法系统

  1、司法系统考试收费:司法系统考试收费标准每人50元/科,上交省25元/科,市留25元/科。
(苏财综[2003]90号)

  五、统计系统

  1、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每人60元/科,上缴省考办每人28.5元/科。
(锡财综[2003]18号)

  六、法院系统

  1、法院诉讼费:法院诉讼费省级统筹比例调整为5%。
(苏财行[2001]6号)

  七、审计系统

  1、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初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人每科60元(即每人两科合计120元)。各市考办应按每人每科30元的标准上缴省考办;省考办按每人每科12元的标准上缴全国考办。
(苏财综[2002]34号)

  八、经贸系统

  1、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费:省公安厅委托市公安车管部门在车辆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时代征,各代征部门按代征资金总额5%提取手续费,收费标准各类汽车每辆每年30元。
(苏财综[1996]27号)

  九、劳动系统

  1、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收费:各级鉴定机构应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中,按初、中、高级鉴定每人8元(含上交国家每人4元),技师、高级技师每人100元的标准提取,缴付给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用于购置、开发、维护题库,鉴定机构年检、职业技能鉴定基础性建设等费用支出。(苏财综[2004]160号)

  2、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和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工本费:鉴于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的招标、印制工作由劳动部承担,而核发、仓储、保管等具体工作均由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承担,为合理补偿地方劳动部门保管、发放证书产生的部分费用,同意对上述两项证书工本费收入按40:60比例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成。即: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取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后,按分成比例就地将收入缴入中央国库(4元/证)和地方省级国库(6元/证),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综[2003]86号)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2005年度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上缴任务以各地2003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乘以1%,并按92%来确定上缴数。(苏财社[2005]118号)

  4、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2005年度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上缴任务按2004年度失业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数的5%确定。
(苏财综[2005]38号)

  十、卫生系统

  1、报名考试费:医师资格考试收费医学综合笔试费120元/人、实践技能考试费160元/人,上缴省医学综合笔试费70元/科,市留50元/人,上缴省实践技能考试费40元/人,留市人事考试中心120元/人。
(苏财综[2002]91号)

  十一、残疾人联合会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各市、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每年三月底前,将收取上年度“保障金”总额的5%上缴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作为全省“保障金”。(苏财综[1996]167号)

  (2)各地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在当年收取的保障金总额中,扣除上交省残联和返还代征部门手续费后,每年10月前向无锡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上交一定比例的保障金(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各为5%)。(锡财社[2003]23号)

  (3)在各区征收的保障金总额中,扣除7%(上缴省级费用5%、地税征收费用2%)留市残联后,由市残联再集中20%调剂用于支持各地扶持残疾人就业重大项目,剩余部分由市、区暂按6:4的比例进行分配。
(锡政办发[2006]95号)

  十二、建设系统

  1、城市水处理专项费用:城市水处理专项费用上缴后,省将按照各城市供水企业实际上缴数额的3%,作为业务经费,结算给城市供水企业。(苏财综[1998]108号)

  2、风景名胜资源费:各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按《征收办法》规定,从当年征收的风景名胜资源费中提取5%上缴省建委部分,由各级财政部门从本级财政风景名胜资源费专户逐级上解到省财政的省建委专户。(苏财综[1994]130号)

  3、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员资格考试收费:报名费每人次10元,考试费每人每专业70元,印章费按照补偿成本原则,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此费用仅对考试合格人员收取。报名、考试费市留60%,省集中40%;证章费全部留市。(苏财综[2003]4号)

  4、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其中,基础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0元,专业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30元。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70元。注册土木工程师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补偿组织考试报名直接费用支出的原则核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的工本费标准为每证10元。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印章工本费,按实际制作成本加不超过10%的差率自行制定,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备案。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取的有关费用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注册土木工程师与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费按7:3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库;注册土木工程师与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缴入地方同级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的工本费、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印章工本费收入全额缴入中央国库。(苏财综[2003]2号)

  5、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报名费每人每专业10元,考试费每人每专业130元(每专业考理论和案例两科),资格证书费每人每专业5元,印章费每人每专业35元(仅对考试合格人员,在发放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时收取)。报名考试费每人每专业共收取140元,市留90元,上缴省50元;证章费每人每专业共40元,市留35元,上缴省5元。
(苏财综[2002]117号)

  十三、交通系统

  1、运输管理费:市、县征收的运管费的留用和上缴比例如下:各县(市)征收的运管费留用70%,上缴市交通局10%,其余20%通过市交通局转缴省交通厅。省辖市征收的运管费[不含所辖县(市)],留用80%,其余20%上缴省交通厅。(苏财综[1993]126号)

  2、货物附加费:包干上交的基数由省交通厅根据各市运输情况测定下达年度计划。各市超收部分,暂按省市四六比例分成(省四市六)。(苏交财[1988]62号)

  3、客票附加费:1994年与各市签订的客附费目标责任数额不变,超收部分省、市仍按四、六分成。
(苏交财[1994]69号)

  十四、人防系统

  1、人防经费:省财政厅和省人防办公室按市、县(市)人防办公室年度筹集的人防建设经费(不含财政安排)总额3%的比例、人防平战结合收入总额10%的比例,联合下达市、县(市)人防办公室上缴省人防建设经费任务,各市、县(市)人防办公室按季解缴省辖市财政人防专户,省辖市财政部门按季上解省财政人防专户。
(苏财综[2002]107号)

  十五、园林系统

  1、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除省财政一次性拨付部分外,从1990年起每年年底从省辖市收取的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中提取1%,汇缴省绿委办公室,作为省绿化奖励专项基金。
(苏财综[1990]16号)

  十六、水利系统

  1、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河道占用补偿费按行政区划收取,各县(市)、区收取的占用补偿费的30%每年年底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上交市财政局,其中10%由市财政局统一上交省财政厅。
(锡财综[2001]4号)

  十七、国土系统

  1、土地有偿使用费:

  (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国有土地划拨批准手续时负责收取,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从所收取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总额中提取2%作为业务手续费。(苏财综[1994]183号)

  (2)收取非农用集体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农户宅基地超占费的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可从收取费用总额中提取10%的土地管理业务费,市(县)、区财政部门可从收取费用总额中提取20%纳入市(县)、区农业发展基金,70%返回乡(镇)财政,纳入农业发展基金。(锡政发[1995]234号)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分成比例仍按苏财综(2001)161号文件执行,市30%就地缴中央金库,10%就地缴省金库,60%缴市、县金库,市、县入库比例由各市制定。(苏财综[2004]165号)

  (2)市以下留成部分按以下办法办理划解和缴库: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20%缴入市级金库,80%缴入市(县)、区级金库;滨湖区、新区50%缴入市级金库,50%缴入区级金库;其他区100%缴入市级金库。(锡政办发[2005]158号)

  3、土地登记费:94%留给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使用,3%上交省级土地管理部门;3%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交)。([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4、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土地出让业务费、土地权属用途变更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城乡居民建房用地管理费、临时用地管理费、国有土地划拨费: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的分成比例不变,按省3%、市27%、县70%(由市直接收取的交省10%,市区之间分成比例由市确定);土地出让业务费,省对下以2%为基数,按省10%、市20%、县70%分成(由市直接组织出让的分成比例由市确定)。土地权属用途变更费和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业务费分成的比例:依照苏土计(1990)51号、苏财综(90)52号文规定的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有偿使用业务费分成即省10%、市20%、县70%;城乡居民建房用地管理费、临时用地管理费,省、市不再参加分成,乡(镇、街道)土管人员的工资由县(区)土地局支付的,80%交县(区),20%留乡(镇、街道);人员工资由乡(镇、街道)政府支付的,80%留乡(镇、街道),20%交县(区)。国有土地划拨费管理办法,待与省财政厅会商后另行制定。(苏土计[1992]70号)

  5、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非农业建设新征土地征收的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省、市、县分成比例由原省80%、市5%、县15%分成调整为省60%、市10%、县30%。
(苏政办发[1995]62号)

  十八、林业系统

  1、森林植物检疫费:县(区)级森检站收取的森检费60%由县(区)森检站按使用范围掌握使用,20%上交市森检站,20%上交省森检站。市级森检站收取的森检费60%由市森检站按使用范围掌握使用,40%上交省森检站。(苏财农[1994]164号)

  2、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省20%、市16%、县64%的比例分配。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直接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市20%、县80%的比例分配,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留用。
(苏财综[2003]13号)

  十九、旅游系统

  1、旅游事业发展费:根据统一征集、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市、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旅游事业发展费账户。(1)省属旅游企业、部队和外省市在宁旅游企业上缴的旅游事业发展费进入省级旅游事业发展费账户;(2)省辖市征集的旅游事业发展费,60%留所属市旅游事业发展费账户,40%缴省旅游事业发展费账户;(3)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县(市)征集的旅游事业发展费,60%留所在县(市)旅游事业发展费账户,20%缴所属省辖市旅游事业发展费账户,20%缴省旅游事业发展费账户。(苏政发[1996]58号)

  实际执行中,各市上缴省旅游事业发展费实行定额上缴办法,具体上缴额度通过省地税部门下达。

  2、旅行社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收费:

  (1)旅行社经理资格报名考试费170元/人,其中:报名费10元/人,考试费160元/人(笔试共两科,每科80元)。省按120元/人进行集中,其余留市。

  (2)导游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280元/人,其中:报名费10元/人,考试费270元/人(笔试共三科,每科50元;现场考试含交通费、景点门票等,标准为120元/人)。省按90元/人进行集中,其余留市。

  (3)导游人员等级报名考试费(中级)310元/人,其中:报名费1.0元/人,考试费300元/人(笔试两科,每科80元;现场考试含交通费、景点门票等,标准为140元/人)。省按120元/人进行集中,其余留市(如现场考试由省旅游部门组织,现场考试费归省)。

  二十、煤炭系统

  1、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由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收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为10元/证,全额上缴中央国库。(苏财综[2004]10号)

  2、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本费:由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收取,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本费正本为4元/本、副本为6元/本,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苏财综[2004]10号)

  二十一、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1、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项基金实行省、市、县三级分成。各地上缴省市的专项基金应通过财政专户逐级上缴,并按规定缴入国库,具体按照苏财建[2001]10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各地专项基金的解缴基数统一确定为当年的征收净额,计算公式为:各县(市、区)当年的征收净额=当年实际征收额-当年实际返退额-当年支付代征单位的手续费;各省辖市当年的征收净额=当年实际征收额+所辖县(市、区)实际上缴额-当年实际返退额-当年支付代征单位的手续费。“专项基金”逐级解缴比例为当年征收净额的20%。
(苏财综[2003]153号)

  二十二、散装水泥办公室

  1、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各市县实际征收的专项资金中,10%由省级调控使用。各地应缴省级使用的资金通过各级财政专户逐级解缴。各地具体解缴数额由省财政厅与省散办另行下达。年度终了,省财政厅将对各市解缴情况进行检查,对完成省下达解缴任务的市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各省辖市对所属县(市、区)不集中专项资金。
(苏财综[1999]69号)

  二十三、口岸办

  1、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以民航总局管理为主(即财务隶属关系在民航总局)的联合投资、联合管理的机场收取的,100%缴入中央国库;以地方管理为主(即财务隶属关系在地方)的联合投资、联合管理的机场,由省级财政部门将机场管理体制的文件报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收取的机场建设费,50%缴入中央国库,50%缴入地方国库。(财工字[1997]296号)

无锡市财政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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