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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锡财综[2006]2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7-28 | 生效日期:2006-09-01 |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推进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江苏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6]11号)以及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无锡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办法》(锡政发[2006]176号)文件精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制定了《无锡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无锡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附件:
无锡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6]11号)以及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无锡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办法》(锡政发[2006]17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
第三条 试点阶段,各部门、单位已实现就地直接缴库的罚没收入的收缴管理及票据管理维持原方式不变。
第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收缴逐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方式,具体分为直接解缴和集中汇缴两种缴款方式。
第二章 收入征管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牵头组织市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市级非税收入征收政策的制定,负责设立和管理市级非税收入银行账户,负责对市级非税收入征收程序和征收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配合市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市级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的资格认定标准,对代理银行进行资格认定。负责对代理银行组织的市级非税收入收缴清算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代理银行是指经市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资格认定后代理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的商业银行。各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与市财政部门签订的服务协议的要求办理相关业务。各代理银行的所有分支机构均作为非税收入的代收网点。
第八条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并对所属执收单位的收缴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收入收缴管理,确保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市级财政专户。
第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负有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非税收入。缴款人有权向有关管理机关和执收单位了解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条 从严控制行政事业单位账户开设,取消市级单位的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包括单位的财政专户分户)。
第十一条 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其原保留的基本存款账户应在纳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前取消(账户撤销日期由财政部门另行通知);尚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暂保留其基本存款账户,具体账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收入收缴管理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部门和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应使用江苏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
第十三条 按照方便缴款人缴款和有利于执收单位管理监督的要求,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采用转账等方式缴款。采用转账方式缴款的,代收网点收到转账支票后,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向付款银行提出转账支票,待收到进账单后,才能进行财政票据销号。执收单位已开票据资金未到账的,由执收单位向缴款人负责催收。
第十四条 代收网点在受理《无锡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附表一)或《无锡市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附表二)时,应先查看执收单位是否已发送开票的电子信息,然后核对电子信息与缴款书上的内容是否一致,两者相符后,方可办理收缴业务。
第十五条 执收单位开票的电子信息已传送代理银行,但未及时将缴款书及转账支票(或现金)送交代收网点,代收网点要及时通知执收单位,对期满10天还未收到缴款书及转账支票(或现金)的,可将此笔电子信息退回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再次将此款送交代收网点时,须重新将电子信息发送代理银行。
第十六条 执收单位将缴款书及转账支票(现金)送交代收网点,如发生开票的电子信息未传送到代理银行的,代收网点应将此笔款项收入财政专户,并立即通知执收单位发送开票的电子信息,待执收单位开票的电子信息到达后再办理收缴业务。
第十七条 办理市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与市财政部门签订的服务协议以及有关规定,做好非税收入资金入账的各项工作,并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向市财政部门、执收单位报送日(旬、月)报表(附表三)。日报于次日(节假日顺延),旬报于每旬后2日内,月报于每月后3日内报送。
第十八条 代理银行与市财政部门、代理银行与执收单位、执收单位与市财政部门要每天核对非税收入收缴信息,保持账务一致。
第二节 直接解缴
第十九条 市级非税收入实行直接缴款的,由执收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款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无锡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由缴款人持《无锡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就近到代理银行的代收网点缴款,资金直接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 《无锡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只用于向市级财政专户缴款。《无锡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联,由银行代收网点收款签章后退执收单位记账;第二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执收单位存根留存。
第二十一条 缴款人缴款时,持《无锡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至第三联到银行代收网点缴款。缴款人缴款后,由缴款人或代收网点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的第一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确定后在第四联加盖印章后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节 集中汇缴
第二十二条 市级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汇缴的,其收取的非税收入款项为现金,在解缴代收网点时,应生成一张《无锡市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由开票软件生成并打印,一式二联),连同开出的《无锡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现金一并送交代收网点办理缴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 非税收入当日现金汇总金额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市级财政专户,月末应将所收款项全部缴清。
第二十四条 对收缴(款)时间相对集中、当日现金收纳量较大的执收单位,银行代收网点应提供便利、加强服务,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节 收入退付及更正
第二十五条 市级非税收入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后,需要办理退付的,必须由财政部门在规定的退付项目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代理银行不得直接办理收入退付。属于下列范围,可以办理收入退付:
(一)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
(二)由于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三)由于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
(四)改变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付的;
(五)经市财政部门核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退付的。
第二十六条 市级非税收入的退付,由缴款人提出申请(基本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主管部门、征收机关、原缴款书日期、编号、缴款金额、申请退付原因、申请退付金额等),通过执收单位批准,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开具《无锡市非税收入退付(更正)书》(附表四)办理退付。并由财政部门负责对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作退付记录,执收单位下载退付信息。
第二十七条 市级非税收入的退付,原则上通过转账办理,不得支付现金。对个别特殊情况,必须退付现金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执收单位、代理银行、财政部门在办理非税收入的收缴、退付时,都应认真办理,事后发现的个别错误及其它需要更正事项,使用《无锡市非税收入退付(更正)书》,按照“谁出错,谁申请”的原则,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后办理更正。
第二十九条 更正错误均应及时办理,并在发现错误的当月办理更正,不再变更以前月份的账表。对于年度对账中发现的差错,应在年内办理更正,逾期不得办理更正。
第五章 暂存款管理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暂存款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暂收的保证金、押金、代收代付款、费用分摊等多种暂存性质的往来款项。暂存款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但资金须存入财政专户,接受监督管理,使用时由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三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暂存款管理比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程序执行,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方式,统一使用《无锡市结算凭证一般缴款书》(附表一)。具体暂存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财政票据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是市级财政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以及管理监督工作。
第三十三条 《无锡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无锡市结算凭证一般缴款书》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体系,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并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具体票据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在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级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将非税收入项目、标准的变动情况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市级代理银行
(二)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协调与市级代理银行、执收单位间的有关业务关系和账务核对工作。
(三)对市级主管部门及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及银行代收网点执收代理协议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制定市级非税收入财政会计处理规范和执收单位会计处理规范。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在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级财政专户银行开立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业务实施监督、检查和审核。
(二)对市级财政专户银行代理市级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收取非税收入,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一)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收、少收或不收。
(二)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三)收款时必须向缴款人开具缴款财政票据。
(四)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
(五)及时将所收款项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第三十七条 缴款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对执收机关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非税收入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执收机关在收款时不出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有权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部门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代理银行违规延解、占压非税收入的行为,由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进行查处》。
第三十九条 市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书》规定,借故占用财政资金或发生拒收、压票行为,不及时汇划资金的,一经查实,由市级代理银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并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部门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无锡市(非税收入/结算凭证)一般缴款书(回单)(略)
附表二:无锡市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略)
无锡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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