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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国税发[2002]11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2-09-05 生效日期:2002-09-05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第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省局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在固定资产处理上要严格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一律转出固定资产项目,尚未提足折旧的部门(固定资产净值)应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

  三、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其集体资本金与其他资本金一样,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参与收益的分配,并在盈余公积下专户进行核算,不得随意处置,留作增资扩股时扩充集体资本金的资金来源。

  四、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配利润)比例不得超过50%。本《办法》执行之前购建的固定资产比例超过50%的,应报经县(市)级国税机关核实确认。

  五、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各项固定资产,应作为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包括在计算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比例的固定资产净值中。

  六、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调整固定资产原值,并可以据此提取折旧。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因改组改制需要进行的固定资产评估,在会计核算中,凡按评估价高(或低)于原固定资产帐面价值,相应调整了有关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的折旧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七、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的业务招待费应在全年营业收入的5‰以内控制使用,但在申报纳税时,应依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后的营业收入,按规定标准计算扣除。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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