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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豫地税发[2002]21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2-09-05 生效日期:2002-09-05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地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建设资金合法合规使用,规范基本建设管理工 作,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地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地税系统所有基建项目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基建项目实行开工前、建设中、竣工决算全过程审计监督制度。全省地税系统各级内审机构依法对基建项目投资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建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购建以及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网络布线等项目工程。凡与基建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采购及财务收支等,均应列入该基建项目的审计内容。

  第四条 地税系统基建项目审计实行分级管理:省局及直属单位投资的基建项目,省辖市地税局投资额50万元、县(市、区)局1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由省局内审机构负责审计,其它基建项目由省辖市局内审机构负责审计。
  第五条基建审计主要审计以下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一)项目施工前的报建、立项、招投标有关情况;
  (二)征地拆迁、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情况;
  (三)工程预算、预算变更、设计变更情况;
  (四)工程质量、工程监理情况;
  (五)建设资金的财务收支管理情况;
  (六)工程决(结)算情况。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计组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账簿、报表、凭证,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基建审计由各级内审机构组织实施,采取按管理权限自行开展审计,也可委托省财政评审中心审查或有资质、信誉好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八条 各级内审机构审计不收取费用,省财政评审中心审查项目费用按其现行规定执行,中介机构审计所需费用按照河南省物价管理部门、审计厅、建设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基建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按审计权限上报竣工决算情况,由内审机构确定审计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组持基建项目审计通知书开展工作。

  第十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按规定时间向内审机构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审计报告,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上级内审机构。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应在15日内向上级内审机构提出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报告照常执行。

  第十二条 基建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及设计、施工、监理等费用结算,以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建设单位不得多付相关费用,已多付的费用由建设单位限期收回。造成经济损失无法收回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决定开工以及末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暗箱操作的,内审机构应向有关部门建议责令其停工,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经批准超标准建设以及转移、挪用、侵占基建专用资金的,建议计财部门停止拨付建设资金,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审计、阻碍检查、拖延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内审机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内审机构在参与基建项目的设计审查、招标评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活动中,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提出纠正。拒不纠正的,应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徊私舞弊、弄虚作假、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所 在单位给予行政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收回违法所得,并向有关部门建议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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