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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甘价服务[2002]25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9-06 | 生效日期:2002-09-06 |
省建设厅,各地、州、市物价处(委、局)、财政处(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委(局):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价服务[2002]150号)下发后,发现部分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在具体执行甘价服务[2002]150号文件规定政策中出现了一些违背国家出台的有关房地产登记费的错误做法和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登记收费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部门凡于2002年6月15日前向申请办理产权证的单位或个人按(甘价房地[1998]273号)文件规定收取了房屋登记费的,在2002年6月15日后办理发放产权证书时,只能收取每证10元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不得再按每套80元重复收取登记费,已收取的要一律清退,否则按违纪问题从严查处。
二、房屋权利申请人以整幢(单元)、整宗房屋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办理一个产权证时,住房按整幢(单元)每证80元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非住房每宗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按每证200元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按每证300元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综合房屋按整幢(单元)每证300元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部门在房屋权利人以整幢(单元)、整宗房屋申请所有权登记时,不得将整幢(单元)、整宗房屋分割成套或宗累计收取登记费。
三、国家和省上采取措施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降低收费标准,目的是减轻购房者负担,但从发现的问题看,有些登记机构随意曲解文件,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其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各地价格、财政部门要会同监察等部门结合贯彻国家六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精神。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房地产产权登记、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收费,认真进行一次整顿规范,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严肃处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管理,指导教育执收部门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政策规定。本通知与(甘价服务[2002]150号)文件规定一并执行。
甘肃省其他机构
2002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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