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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普通本科学校民办二级学院有关收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价费字[2002]25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9-06 生效日期:2002-09-06
 

各有关高校、各地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充分利用社会资金,加快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级专门人才的需要,满足广大学生和家长对接受高等教育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托普通本科学校举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校园校舍、独立核算、进行独立教学管理,内部实行董事会或管委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学校(以下简称“普通本科学校民办二级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该类学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科学费标准:
  文科、理科每生每年9000元,外语、工科、医科、艺术每生每年11000元;文科、理科、外语、工科、医科类学校可在20%的范围内上下浮动,艺术类学校可在30%的范围内上下浮动。
  学费开支范围主要用于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方面,不能当作校办产业、非正常办学等费用支出。

  二、公寓管理费标准:
  公寓管理费按普通本科院校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它规定
  1、普通本科学校民办二级学院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学院(学院名单附后),今后凡新批准成立的普通本科学校民办二级学院收费要另行审批。
  2、普通本科学校民办二级学院学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学校接通知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中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审批单位、投诉电话在校园固定显著位置予以公布,以便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四、本通知从2002年招生的学生开始执行,原省教育厅晋教计[2002]37号文件中第八、第九条停止执行。

山西省其他机构
2002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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