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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我省医师资格考试等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赣财综字[2000]2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3-10 | 生效日期:2000-03-10 |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要求制定江西省医师资格考试等项目收费标准的函》(卫厅计字[2000]第30号)悉。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函》[财综字(1999)176号]和《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1999)2267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我省医师资格考试等项目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医师资格考试费,每考生160元。
其中:省卫生厅90元(含上缴国家医学考试中心40元和公告费),地(市)卫生局50元,县(区)卫生局20元。
二、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费,每考生150元。
其中:省卫生厅80元(含上缴国家医学考试中心30元),地(市)卫生局50元,县(区)卫生局20元。
三、实践技能考试费,每考生80元。
其中:省卫生厅25元,地(市)卫生局20元,考核机构35元。
四、医师资格证书费,每证5元。
其中:省卫生厅3元(含上缴卫生部2.5元)。
地(市)卫生局1元,县(区)卫生局1元。
五、医师执业注册费,每人25元。
其中:省卫生厅10元(含上缴卫生部5元),地(市)卫生局5元,县(区)卫生局10元。
六、传统医学师承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费,每人50元。
其中:省卫生厅15元,地(市)卫生局5元,考核机构25元,考核机构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5元。
七、上述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级纳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核拨,专项用于组织考试、印制证书和注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上交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资金,各地、市、县不调控。
八、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2000年03月10日
江西省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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