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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公寓收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晋价费字[2002]25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9-06 | 生效日期:2002-09-06 |
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各地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规范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2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电[2002]66号)精神,结合我省公寓成本和学生家长承受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高校公寓收费标准规范如下:
一、公寓管理费标准
学生公寓管理费按照公寓楼投资情况、投入使用的时间,生均室内使用面积、内部设施条件等分类收费的原则制定(学生公寓类别等级标准附后)。公寓营理费(不含床上用品等一次性物品费,此费另文下达)标准分为甲、乙两类:
2000年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以来,用自筹经费建成的学生公寓为甲类公寓。公寓管理费标准:甲类一级每生每年1200元、甲类二级每生每年1000元,甲类二级每生每年800元、甲类四级每生每年600元。
1999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的学生公寓为乙类公寓,管理费标准:乙类一级每生每年1000元、乙类二级每生每年800元、乙类三级每生每年600元、乙类四级每生每年400元。
学校要严格按照公寓类别标准进行收费,学生住宿应由学校统一安排,严禁按学生出钱多少安排住宿。
中等专业学校公寓管理费可按相应乙类公寓等级标准的二、三、四级标准执行。
二、大中专院校公寓管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为财政预算外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应在校园醒目位置设立由物价部门统一监制的固定明码标价公示牌,将学生公寓类别标准、收费标准、审批单位及文件号、投诉电话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本通知从2002年秋季入学开始执行,对2002年以前招收的学生,不得再收一次性公寓用品费。在并中央及省属高校、中等专业学校经省物价部门和教育部门审核后,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其它学校由地市物价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学生公寓条件,按相应学生公寓类别等级标准审核后,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各地物价、教育部门要认真审核,不得随意拔高公寓类型等级标准。
附:公寓类别等级标准(略)
山西省其他机构
2002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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