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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陕价费调发[2002]8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9-06 | 生效日期:2002-09-01 |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收费标准的函》(陕教师函[2001]8号)和《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收费标准的补充意见的函》(陕教师函[2002]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财综[2002]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66号)有关规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经研究,现将我省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和教师资格认定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向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时,按6元/证收取证书工本费。
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对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时,按145元/人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此项收费包括在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发生的聘请专家、租用场地、印制表格和组织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等项支出。除此之外,不得再向申请人收取报名费、面试费、试讲费、教育学和心理学考试费等项收费。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在职教师、离(退)休教师、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及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对在本校任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不得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
三、《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和教师资格认定费属行政性收费,应纳入预算,列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42类第4250款,各执收单位应按行政隶属关系,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期限暂定为3年,收费期满后另行报批。
本通知自二00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陕西省其他机构
2002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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