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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落实“一费制”试行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教财字[2002]4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9-06 | 生效日期:2002-09-06 |
各市(州)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按照《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教电[2002]53号)精神,为确保“一费制”的贯彻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教电[2002]53号)规定,“农村小学每学年每生160元,农村初中每学年每生26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实际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浮动,浮动范围不得超过20%,浮动不得‘就高不就低’”。各县(市)要严格按照上述原则确定“一费制”的收费标准,20%浮动是控制标准,不是必达标准,各地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从严掌握。具体审批程序,省政府授权八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由该县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收费标准,报当地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所辖建制镇中的中小学收费按照“一费制”政策执行。
其他县(市)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收费收入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要确保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对发现乱收费问题,一律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三、各地要在综合测算的基础上,将本地试行“一费制”前后的经费收支情况、经费缺口情况、数额、解决的渠道以及试行“一费制”的具体安排形成正式报告务于9月15日前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附件:实行“一费制”前后教育经费收支情况统计表(略)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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