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禁止在推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内地税函[2002]9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2-09-06 | 生效日期:2002-09-06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禁止在推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的通知。(国税函[2002]7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2年09月06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