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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禁止在推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地税发[2002]213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2-09-13 生效日期:2002-09-13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禁止在推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的通知》(国税函[2002]749)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禁止在推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09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在推行电子申报方式过程中,未能做好充分的宣传和引导工作,不遵循自愿和免费的原则,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为此,总局特重申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在推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必须充分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引导和辅导工作,不得以任何手段或方式向纳税人强制推行电子申报。

  二、在推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如确需税务代理的,必须坚持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推行税务代理。

  三、各地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报过程中,严格禁止直接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通过第三方如税务代理等中介机构变相向纳税人收取费用。

  四、为避免类似的问题发生,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关于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脱钩的规定,检查与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情况,并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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